民事檢察監(jiān)督中調查權的范圍
本文選題:調查核實 + 檢察監(jiān)督 ; 參考:《人民檢察》2013年15期
【摘要】:民事調查權的行使,對于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民事檢察監(jiān)督職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為避免對當事人對等地位造成沖擊,有必要對民事檢察監(jiān)督調查權的行使范圍進行一定限制。民事訴訟法以調查對象和調查目的來限制調查范圍,相關司法解釋則直接規(guī)定調查的范圍,這構成有限調查原則的兩種既有路徑。對調查范圍的限制,宜結合不同的抗訴事由及民事檢察權的功能定位來確定,而且調查權的行使應當服務于監(jiān)督審判權這一基本功能定位。
[Abstract]: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civil investig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fully perform the functions of civi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However, in order to avoid the impact on the equal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the exercise scope of the civi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investigation power.The civil procedure law limits the scope of investigation with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directly prescribes the scope of investigation, which constitutes the two existing paths of 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investigation.The 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reasons of protest and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the exercise of investigation power should serve the basic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supervision and adjudication.
【作者單位】: 國家檢察官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5.1;D9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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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5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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