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商法中的外觀主義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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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商法中的外觀主義之差異 外觀主義(rechtsschein theorie)是指: “以交易當事人行為 之外觀為準,而認定其行為所生之效果也。 ”[1]外觀主義是近代以 來私法發(fā)展的產物,在德國,莫瑞茲·維斯派徹(moritz wellspacher)在《民法上外部要件事實的信賴》第一次對其進行 了介紹和論述,為現代商法上的外觀主義理論奠定了基礎。外觀主 義旨在通過給予交易行
為外在表現形式相應的法律后果,來保護信 賴利益,減少交易的成本,保證交易的安全,提高交易的效率,促 進交易的便捷,最終達到交易的社會利益最大化。外觀主義包括以 下內容:首先,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以表示為準;其次,行為人 有表示時,應就其表示負擔責任。 “外觀主義”的叫法源于德國法 中的稱謂。 在美國法中,類似于外觀主義的制度是禁反言制度(the doctrine of equitable estoppels) 。禁反言制度源于衡平法,是 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行為時,應對自己以言詞做出的 各種表示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2]中 國的商法中的外觀主義,兼容并蓄了起源于德國的大陸法中的外觀 主義和普通法系中的禁反言制度,但其中更具有典型性的主要還是 德國法中的外觀主義。作為一種保護信賴的制度,,外觀主義存在于 民法及商法之中,但在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中也存在機理和效 果類似的法律制度,不過在其他法律部門中并不稱作外觀主義。 一、外觀主義在民法中的表現 民法的基本觀點,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 務,是民法的本位。[3]民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本位。民 法的本位經歷了義務本位時期、權利本位時期及社會本位時期。民 法的本位影響著民法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guī)定。外觀主義是與社會本 位的相呼應的,私法從以前的極端的尊重個人主義逐步走向了社會 本位,實現社會公共福利。社會本位的突出表現便是私法自治原則 受到抑制。近代民商法理論最大的變化和發(fā)展便是由“意思主義” 發(fā)展到“表示主義” 。表示主義是指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建立、變更、 消滅以行為的外在表現為依據。[4]外觀主義是不同于自由資本主 義時期的真實意思主義的原則。如今社會的社會分工愈來愈細,人 們之間的依賴性也愈來愈強,真實法律關系當事人與相對人的信賴 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法律偏向于保護相對人利益,以達到維護整個交 易秩序的整體利益。當然,公平、秩序一直是民法的重要追求,但 是現代民法逐漸開始注重效率及社會整體福利。 外觀主義存在于私法之中,作為是私法中重要的制度,外觀主義 最先是在民法中提出來的,最早體現在民法物權制度中。后來外觀 主義才慢慢延伸至商法界,受到商法學家的重視。傳統民法根據外 觀主義,制定出了許多具體的法律制度,或是可以通過外觀主義來 解釋相當一部分制度的法理,具體包括:善意取得、取得時效、占 有、心中保留、表見代理、權利失效等。但是除了上述的制度,在 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并不會主動適用外觀主義來解決民事爭[5]; 也就是說,在民法領域,除了明文規(guī)定適用外觀主義制度外,法官 并不可依職權或法理來自主適用非成文的外觀主義。 二、外觀主義在商法中的表現 各國在商事立法雖然一般不明文表述外觀主義,但是外觀主義卻 被視為商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可見其在商法中的重要性。商法中有 大量體現了外觀主義的制度設計,包括:不實登記的后果、字號借 用的責任、表見商事組織成員的責任、禁反言公司、保險棄權和禁 反言等。外觀主義尤其在票據法中體現明顯,票據法突出的無因性 和獨立性正是外觀主義的寫照。外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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