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
本文關鍵詞:論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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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qū),宅基地一直以來承載著農民集體成員的生存利益和發(fā)展需要,是農村居民不可或缺的生活資料。當前,農村各種新問題層出不窮,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穩(wěn)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其中,“依法保障農民權益,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已成為農村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和設立是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兩個關鍵,而當今學界則更多地著眼于如何“激活農村沉睡的資產”,卻忽視了對宅基地使用權設立制度的研究。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是宅基地使用權一切制度的開端。筆者旨在通過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進行深入研究,發(fā)現制度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從而能夠提出科學有效的建議來解決問題。該文由導論、正文、結論三部分組成。導論主要介紹我國宅基地使用權設立制度的選題背景和意義、學界研究現狀、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點。正文由五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基本理論。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概念及性質決定了該權利相關制度的構建,可以說是探討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理論的前提。本部分從重視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出發(fā),論證“宅基地使用權設立”概念的必要性,并將其法律性質定為公法適當干預下的私法行為,為后文重構其程序制度奠定基礎。第二部分: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歷史演變。本部分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在取得主體、數量和面積、權能、配置方式和設立方式、登記程序方面的歷史演變,總的趨勢為限制條件增多、權能擴大、制度規(guī)范落后于社會發(fā)展,為后文揭示問題及構建新制度作的理論鋪墊。第三部分: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實體制度。本部分又分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主體方面、客體方面和權利義務方面。主體方面認定農民集體為宅基地使用權的決策主體,將申請主體限定為農民集體成員,并應符合戶的形式。客體方面理清宅基地的用途范圍以及面積數量,授權地方通過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形式對每個農戶能夠占有的宅基地最大面積作出規(guī)定。權利義務方面提出賦予宅基地使用權人完整的用益物權權能,要求其合理利用宅基地,遵守土地用途的管制制度,借鑒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限定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為七十年,并從保障農民居住權、維護農村穩(wěn)定出發(fā),提出當前應繼續(xù)推行無償配置方式。第四部分: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程序制度。本部分以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私權為出發(fā)點,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應當以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并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權力的適當限制。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宅基地使用權權能的擴大,為抵御交易風險,跟隨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潮流,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登記應采用登記要件模式。另外結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不動產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提出登記雙方主體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登記內容方面遵循房地一體原則,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的房屋所有權統(tǒng)一登記,審查方式方面出于對登記效力以及登記公信力強度的考量,應當為實質審查。第五部分: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救濟制度。本部分立足實際,指出宅基地使用權設立過程中村規(guī)民約侵害農民合法權益,但農民“告狀難”的現實問題。提出農民與農民集體訂立宅基地使用權設立合同的行為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并提出豐富宅基地使用權的救濟方式,將調解和仲裁等非訴解決機制同民事訴訟解決機制結合起來,同時要加強審查村規(guī)民約,發(fā)揮事前備案的作用,將事前監(jiān)督與事后救濟結合起來。最后,總結論文,概括基本觀點,提出立法建議,并總結研究的局限和尚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 設立 實體制度 程序制度 救濟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2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導論11-15
- 一 選題背景及意義11
- 二 研究現狀及評述11-13
- 三 研究方法及創(chuàng)新13-15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基本理論15-21
- 第一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概念界定15-17
- 一 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15-16
- 二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概念16-17
- 第二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性質剖析17-21
- 一 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17-19
- 二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性質19-21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歷史演變21-26
- 第一節(jié) 實體制度的歷史演變21-24
- 一 取得主體逐步限定21-22
- 二 數量和面積逐步限制22-23
- 三 權能逐步擴大23
- 四 配置方式從無償到有償幾經轉變23-24
- 第二節(jié) 程序制度的歷史演變24-26
- 一 設立方式逐步嚴格24-25
- 二 登記程序逐步明確25-26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實體制度26-41
- 第一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決策主體26-29
- 一 縣級人民政府并非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決策主體26
- 二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決策主體應當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26-28
- 三 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需要由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主體來完成28-29
- 第二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主體29-34
- 一 限定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主體的資格29-30
- 二 農民集體成員為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實質主體30-32
- 三 “戶”為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限制32-34
- 第三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客體34-36
- 一 宅基地的用途和范圍34-35
- 二 宅基地的面積和數量35-36
- 第四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內容36-41
- 一 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36-37
- 二 宅基地使用權的義務37-38
- 三 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38-39
- 四 宅基地使用權的配置方式39-41
-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程序制度41-50
- 第一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決策程序41-45
- 一 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非行政許可行為41-42
- 二 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以合同方式設立42-43
- 三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決策程序43-45
- 第二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登記45-50
- 一 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應采用登記要件模式45-47
- 二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登記的具體內容47-50
- 第五章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救濟制度50-56
- 第一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救濟的現實困境50-51
- 第二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救濟的完善機制51-56
- 一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糾紛的非訴解決機制51-53
- 二 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53-56
- 結論56-58
- 《民法典·物權編·宅基地使用權》草擬條文58-61
- 參考文獻61-63
- 個人簡歷、在校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63-64
- 致謝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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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0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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