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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chǎn)未辦理抵押登記情形下抵押人責任的裁判路徑分析——以再審申請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與被申請人陳某1、陳某2、

發(fā)布時間:2023-04-02 23:03
  以不動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的,抵押權未設立,但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事由的,抵押合同自成立起生效。生效的抵押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抵押人違約導致未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應對合同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約定的,原則上應從其約定;對違約責任沒有特別約定時,債權人對抵押人享有登記請求權與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登記無法實現(xiàn)或已無必要的,抵押人應賠償合同債權人因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該損失應以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為限,且不高于抵押物的實際價值。合同債權人對其損失亦有過錯的,可適當減輕抵押人的賠償責任。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合同效力變遷:從不生效到有效
三、責任性質之爭:擔保責任還是違約責任
四、歸責原則之選擇:嚴格責任還是過錯責任
五、責任范圍的界定:過錯考量及損失認定
六、責任形態(tài)的認定
結語



本文編號:378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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