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的民事主體地位
發(fā)布時間:2021-12-30 11:07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作為民事關系的參與者,同時具有多重身份職能。具體而言,民事主體不僅是民事權利的享有者,還是民事義務的履行者,更是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因此,學術界多將其定義為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到民事關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并且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了其認可的民事主體有三種,分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一個人或者組織體要在我國成為民事主體,必定是能夠劃入到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這三個類別之一的。但是事實上,民事主體身份的認定并不像民事主體的分類那般簡單明了。因為各類民事主體都存在特殊性,即便是以出生和死亡這種客觀事實為基礎的自然人主體資格認定,也存在胎兒利益保護、死亡推定、以及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出生死亡時間等復雜情形,更不用說在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這二種法律擬制主體的身份認定方面,還存在多少疑難雜癥需要我們去辯證地分析。形形色色的宗教活動場所就是上述法律擬制主體身份認定疑難雜癥的例證之一。它們往往披著神秘的宗教外衣,盡管踐行著宗教社會的行為規(guī)...
【文章來源】:南昌大學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shù)】:4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概述
1.1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的概念
1.2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的分類
1.2.1 根據(jù)名稱分為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活動場所
1.2.2 根據(jù)是否依法登記區(qū)分為合法與非法的宗教活動場所
1.2.3 根據(jù)宗教習慣分為簡易宗教活動點和非宗教活動場所
1.3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的特征
1.3.1 宗教活動場所是公共場所
1.3.2 宗教活動場所專用于舉行宗教活動
1.3.3 宗教活動場所具有固定性
第2章 域外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主要規(guī)定和我國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沿革
2.1 域外界定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主要做法
2.1.1 日本將宗教活動場所界定為宗教法人
2.1.2 德國與我國臺灣地區(qū)將宗教活動場所界定為財團法人
2.1.3 美國將宗教活動場所界定為社團法人
2.2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沿革
2.2.1《民法通則》運行前期可以獲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2.2.2《宗教事務條例》出臺后受去法人化規(guī)定影響無民事主體資格
2.2.3《民法總則》出臺后捐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資格并行
第3章 《民法通則》背景下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認定的弊端
3.1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與宗教活動場所的民事主體地位不匹配
3.2 去法人化后的無民事主體地位狀態(tài)帶來了一系列司法實踐難題
3.2.1 不同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列舉方式不同
3.2.2 同案不同判現(xiàn)象普遍
3.2.3 裁判文書的說理和邏輯均不嚴謹
3.3 無民事主體狀態(tài)不利于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
3.3.1 宗教活動場所參與民事活動受到限制
3.3.2 不易保護宗教活動場所財產(chǎn)權
3.3.3 束縛宗教活動場所積極作用的發(fā)揮
3.3.4 不易于宗教活動場所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3.3.5 阻礙了宗教社會融入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
第4章 《民法總則》背景下捐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資格并行的不足
4.1 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認定重歸混亂
4.2 捐助法人條款將在不當利益驅使下被架空
4.2.1 宗教活動場所的權能眾多潛藏巨大利益
4.2.2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繼續(xù)異化成借教斂財工具
第5章 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立法的完善建議
5.1 將捐助法人的自愿登記制改為強制登記制
5.2 依據(jù)宗教活動場所特征完善捐助法人的管理規(guī)定
5.2.1 保持宗教活動場所的三重管理約束機制
5.2.2 對與宗教性質不符的部分民事權能做出明確限制
5.2.3 對具有宗教性質的部分民事義務做出強化規(guī)定
5.2.4 以單行立法方式及時解決現(xiàn)實難題
致謝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日本國關于宗教組織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J]. 華熱·多杰. 青海社會科學. 2007(02)
碩士論文
[1]我國佛教寺院的民事主體地位研究[D]. 吳昭軍.西南政法大學 2015
本文編號:3558068
【文章來源】:南昌大學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shù)】:4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概述
1.1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的概念
1.2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的分類
1.2.1 根據(jù)名稱分為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活動場所
1.2.2 根據(jù)是否依法登記區(qū)分為合法與非法的宗教活動場所
1.2.3 根據(jù)宗教習慣分為簡易宗教活動點和非宗教活動場所
1.3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的特征
1.3.1 宗教活動場所是公共場所
1.3.2 宗教活動場所專用于舉行宗教活動
1.3.3 宗教活動場所具有固定性
第2章 域外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主要規(guī)定和我國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沿革
2.1 域外界定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主要做法
2.1.1 日本將宗教活動場所界定為宗教法人
2.1.2 德國與我國臺灣地區(qū)將宗教活動場所界定為財團法人
2.1.3 美國將宗教活動場所界定為社團法人
2.2 我國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的沿革
2.2.1《民法通則》運行前期可以獲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2.2.2《宗教事務條例》出臺后受去法人化規(guī)定影響無民事主體資格
2.2.3《民法總則》出臺后捐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資格并行
第3章 《民法通則》背景下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認定的弊端
3.1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與宗教活動場所的民事主體地位不匹配
3.2 去法人化后的無民事主體地位狀態(tài)帶來了一系列司法實踐難題
3.2.1 不同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列舉方式不同
3.2.2 同案不同判現(xiàn)象普遍
3.2.3 裁判文書的說理和邏輯均不嚴謹
3.3 無民事主體狀態(tài)不利于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
3.3.1 宗教活動場所參與民事活動受到限制
3.3.2 不易保護宗教活動場所財產(chǎn)權
3.3.3 束縛宗教活動場所積極作用的發(fā)揮
3.3.4 不易于宗教活動場所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3.3.5 阻礙了宗教社會融入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
第4章 《民法總則》背景下捐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資格并行的不足
4.1 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認定重歸混亂
4.2 捐助法人條款將在不當利益驅使下被架空
4.2.1 宗教活動場所的權能眾多潛藏巨大利益
4.2.2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繼續(xù)異化成借教斂財工具
第5章 宗教活動場所民事主體地位立法的完善建議
5.1 將捐助法人的自愿登記制改為強制登記制
5.2 依據(jù)宗教活動場所特征完善捐助法人的管理規(guī)定
5.2.1 保持宗教活動場所的三重管理約束機制
5.2.2 對與宗教性質不符的部分民事權能做出明確限制
5.2.3 對具有宗教性質的部分民事義務做出強化規(guī)定
5.2.4 以單行立法方式及時解決現(xiàn)實難題
致謝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日本國關于宗教組織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J]. 華熱·多杰. 青海社會科學. 2007(02)
碩士論文
[1]我國佛教寺院的民事主體地位研究[D]. 吳昭軍.西南政法大學 2015
本文編號:355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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