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的理念嬗變與制度變革
發(fā)布時間:2021-02-02 00:09
自人類進入大數據時代以來,肇生于小數據時代的傳統(tǒng)個人信息保護模式不斷受到利益平衡機制失靈、各主體間力量失衡、個人信息秩序失穩(wěn)的嚴峻挑戰(zhàn)。傳統(tǒng)的個人信息保護模式在大數據時代難以為繼的原因在于,在大數據時代,社會性取代個人性成為個人信息的主要屬性。因此,應當以社會本位為"元理念",構建一整套以良好秩序構建為首要目標、以多重價值平衡為價值取向、以風險多元治理為立法核心、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最終追求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理念革新引發(fā)制度變革,應當將行為規(guī)制模式作為主要立法模式,將個案分析作為主要運行模式,將公力、私力、社會救濟并重作為主要救濟模式,并與《民法典》中的相關規(guī)定共同完成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任務。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20,26(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20 頁
【文章目錄】:
引 言
一、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模式的傳統(tǒng)路徑
(一)傳統(tǒng)個人信息保護模式述評
(二)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模式面臨的新挑戰(zhàn)
1.利益平衡機制失靈
2.各主體間力量失衡
3.個人信息秩序失穩(wěn)
二、個人信息的認識轉換與法律保護的理念嬗變
(一)個人信息屬性的再認識:從個人性到社會性
第一,個人信息本身即兼具個人性和社會性。
第二,個人信息保護由個人性轉向社會性。
第三,個人信息利用由個人性轉向社會性。
(二)個人信息保護的理念轉變: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
三、社會本位理念下個人信息保護的總體思路
(一)以良好秩序構建為首要目標
(二)以多重價值平衡為價值取向
(三)以風險多元治理為立法核心
(四)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最終追求
四、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變革
(一)立法模式:由積極確權模式主導轉向行為規(guī)制模式主導
(二)運行模式:由規(guī)范之治為主轉為個案分析為主
(三)救濟模式:由私力救濟為主轉向公力、私力、社會救濟并用
五、余 論
本文編號:3013678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20,26(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20 頁
【文章目錄】:
引 言
一、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模式的傳統(tǒng)路徑
(一)傳統(tǒng)個人信息保護模式述評
(二)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模式面臨的新挑戰(zhàn)
1.利益平衡機制失靈
2.各主體間力量失衡
3.個人信息秩序失穩(wěn)
二、個人信息的認識轉換與法律保護的理念嬗變
(一)個人信息屬性的再認識:從個人性到社會性
第一,個人信息本身即兼具個人性和社會性。
第二,個人信息保護由個人性轉向社會性。
第三,個人信息利用由個人性轉向社會性。
(二)個人信息保護的理念轉變: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
三、社會本位理念下個人信息保護的總體思路
(一)以良好秩序構建為首要目標
(二)以多重價值平衡為價值取向
(三)以風險多元治理為立法核心
(四)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最終追求
四、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變革
(一)立法模式:由積極確權模式主導轉向行為規(guī)制模式主導
(二)運行模式:由規(guī)范之治為主轉為個案分析為主
(三)救濟模式:由私力救濟為主轉向公力、私力、社會救濟并用
五、余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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