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置”視角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解析與重構
發(fā)布時間:2020-12-24 22:05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運而生。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系列法律規(guī)范的立法演變下,最終由《物權法》確立了其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實踐中運轉不靈,其先天的二元屬性使得權利自身在流轉時困難重重,無法發(fā)揮其作為用益物權的應有功能。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政策創(chuàng)造性地處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元屬性難題,土地承包權合理承繼了原有權利的身份屬性,實現了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土地經營權則合理承繼了原有權利的財產屬性,實現了農地作為財產的流轉功能,最終促使了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tǒng)一。文章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立法定性。文章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被首次確認時具有債權性質。然后,在法律不斷發(fā)展的過程中,逐漸具備物權屬性,最終被我國《物權法》定性為用益物權,成為我國農民所享有的重要的不動產物權。第二部分是提出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實踐中運轉不靈與“三權分置”政策的學界爭論。文章首先介紹了農業(yè)規(guī);洜I背景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受到限制,即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時障礙較多,使得農業(yè)地塊分散,無法適應農業(yè)規(guī)模化經營;接著,文章指出為...
【文章來源】:安徽大學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4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之用益物權定性
(一) 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確認
(二) 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的確認
(三) 立法最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定性為用益物權
二、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運轉不靈與“三權分置”政策的學界爭論
(一) 農業(yè)規(guī);洜I背景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流轉受限
(二) “三權分置”政策的提出及學界爭論
三、根源: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二元屬性
(一) 二元屬性之財產屬性——立法界定
(二) 二元屬性之身份屬性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元屬性的沖突
四、應對:“三權分置”視角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重構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元屬性亟待分離
(二) “三權分置”政策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元屬性分離的耦合性
(三) “三權分置”下土地承包權的制度設計
(四) “三權分置”下土地經營權的制度設計
(五)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立法構想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攻讀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目錄
本文編號:2936391
【文章來源】:安徽大學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4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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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之用益物權定性
(一) 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確認
(二) 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的確認
(三) 立法最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定性為用益物權
二、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運轉不靈與“三權分置”政策的學界爭論
(一) 農業(yè)規(guī);洜I背景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流轉受限
(二) “三權分置”政策的提出及學界爭論
三、根源: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二元屬性
(一) 二元屬性之財產屬性——立法界定
(二) 二元屬性之身份屬性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元屬性的沖突
四、應對:“三權分置”視角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重構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元屬性亟待分離
(二) “三權分置”政策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元屬性分離的耦合性
(三) “三權分置”下土地承包權的制度設計
(四) “三權分置”下土地經營權的制度設計
(五)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立法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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