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0條第2項的性質分析——以馮玉梅案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0-12-24 06:27
馮玉梅案的判決引起了合同法110條第2項適用的爭議,同時該項的性質也是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問題。性質的爭議包括:違約方解除權說,情勢變更說,違約方主動賠償說和拒絕履行抗辯權說。在比較法上可以把該項認為是一種給付風險規(guī)則,給付不能情況下適用給付風險規(guī)則比違約方解除規(guī)則更具有優(yōu)勢。但鑒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完善的給付風險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合同法110條第2項是一種抗辯,抗辯說符合立法上的解釋和法律適用的價值取向,也可妥善解決馮玉梅案的僵局。
【文章來源】: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年S1期 CSSCI
【文章頁數】: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合同法110條第2項性質爭議的分析
(一)違約方解除權說與違約方解除權限制說及其評析
1.違約方解除權說與違約方解除權限制說
2.違約方解除權說與違約方解除權限制說評析
(1)賦予違約方解除權的不必要性。
(2)債務人不可因為違約而取得權利。
(3)賦予違約方請求權與契約嚴守不符。
(二)情事變更說及其評析
1.情事變更說
2.情事變更說的評析
(1)情事變更要求等價關系被破壞。
(2)情事變更的另一個重要要件是情事的發(fā)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4)。
(三)違約方主動賠償說及其評析
1.違約方主動賠償說
2.違約方主動賠償說評析
(1)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剝奪請求權人的選擇權并不符合法理。
(2)在債權人沒有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主動賦予義務,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則。
(四)拒絕履行抗辯權說及其評析
1.拒絕履行抗辯說的含義
2.拒絕履行抗辯說評析
(1)從110條法條本身出發(fā)進行文義解釋,可知第2項并不是抗辯權。
(2)抗辯權并不消滅請求權。
(3)抗辯權法院不可主動援引。
三、問題的解決:合同法110條第2項的解釋路徑
(一)比較法上的借鑒:給付風險
1.合同法110條第2項是否是一種給付不能
2.對合同法110條第2項的解釋:給付風險規(guī)則
3.給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優(yōu)勢
(1)給付風險規(guī)則有利于契約嚴守原則的貫徹。
(2)從法技術上說,直接用合同解除制度,會導致不便。
(二)合同法110條第2項的抗辯解釋
1.立法上的解釋
2.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
(三)合同法110條第2項抗辯解釋的適用
四、結語
本文編號:2935160
【文章來源】: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年S1期 CSSCI
【文章頁數】: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合同法110條第2項性質爭議的分析
(一)違約方解除權說與違約方解除權限制說及其評析
1.違約方解除權說與違約方解除權限制說
2.違約方解除權說與違約方解除權限制說評析
(1)賦予違約方解除權的不必要性。
(2)債務人不可因為違約而取得權利。
(3)賦予違約方請求權與契約嚴守不符。
(二)情事變更說及其評析
1.情事變更說
2.情事變更說的評析
(1)情事變更要求等價關系被破壞。
(2)情事變更的另一個重要要件是情事的發(fā)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4)。
(三)違約方主動賠償說及其評析
1.違約方主動賠償說
2.違約方主動賠償說評析
(1)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剝奪請求權人的選擇權并不符合法理。
(2)在債權人沒有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主動賦予義務,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則。
(四)拒絕履行抗辯權說及其評析
1.拒絕履行抗辯說的含義
2.拒絕履行抗辯說評析
(1)從110條法條本身出發(fā)進行文義解釋,可知第2項并不是抗辯權。
(2)抗辯權并不消滅請求權。
(3)抗辯權法院不可主動援引。
三、問題的解決:合同法110條第2項的解釋路徑
(一)比較法上的借鑒:給付風險
1.合同法110條第2項是否是一種給付不能
2.對合同法110條第2項的解釋:給付風險規(guī)則
3.給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優(yōu)勢
(1)給付風險規(guī)則有利于契約嚴守原則的貫徹。
(2)從法技術上說,直接用合同解除制度,會導致不便。
(二)合同法110條第2項的抗辯解釋
1.立法上的解釋
2.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
(三)合同法110條第2項抗辯解釋的適用
四、結語
本文編號:2935160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minfalunwen/2935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