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所有權與時效制度的關系
發(fā)布時間:2019-11-04 16:34
【摘要】: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都可以調(diào)整占有和所有的分離。取得時效將占有直接轉(zhuǎn)化為所有,訴訟時效通過限制返還原物請求權,間接影響所有和占有的分離。對于返還原物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肯定說,其價值正當性仍存在澄清的必要。在立法技術層次,由于訴訟時效不能解決時效屆滿后物權利益的歸屬問題,訴訟時效不適合調(diào)整占有和所有的分離。"搭橋模式"將取得時效的法律效果嫁接在訴訟時效的構成要件上,可彌補單純訴訟時效進路的不足。"搭橋模式"或傳統(tǒng)的取得時效模式都可減少或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離、徹底解決時效屆滿后物權利益的再分配問題。至于最終選擇何者,則取決于立法者的偏好。"搭橋模式"重點規(guī)制原所有權人的不作為,取得時效模式側(cè)重考察占有質(zhì)量。"搭橋模式"可以在一定期間內(nèi)完全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離。傳統(tǒng)的取得時效,尤其是時間段善意取得時效,其目標不在于完全消除而在于部分地減少占有和所有的分離。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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