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8-02-01 19:09
本文關鍵詞: 動物侵權 歸責原則 飼養(yǎng)人 投喂人 出處:《華東政法大學》2015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動物飼養(yǎng)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數(shù)萬年之前,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動物為人類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fā)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動物的侵權問題也伴隨著動物的大量飼養(yǎng)和使用而日益凸顯,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對動物侵權問題的高度關注。新中國成立后,中國直接移植了蘇聯(lián)的法律,自然也直接采用了蘇聯(lián)關于動物侵權的法律規(guī)定。直接照搬國外的現(xiàn)成法律條文當然會產生水土不服的后果,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立法者開始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法規(guī)。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是中國立法者獨立編纂的成果,但是該部法律僅僅在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動物侵權損害責任,非常的籠統(tǒng),這導致實踐中司法人員對該條的理解產生了分歧,依此作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經濟得到快速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飼養(yǎng)動物已經不限于生產目的或者生活需求,城市中人們飼養(yǎng)動物大多作為寵物滿足自己的精神需求。人們飼養(yǎng)的動物也由以前常見的貓、狗、家禽、家畜等擴展為大型犬類、猛禽、大型野生哺乳動物和大型野生爬行類動物。不同種類的動物危險性不同,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同時,很多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遺棄動物,飼養(yǎng)的動物逃逸,導致大量流浪動物生活在人類周圍。這些流浪動物經常造成人類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是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之一。面對社會生活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新情況,原有的《民法通則》對動物侵權損害責任的簡單規(guī)定已經無法解決問題。由于飼養(yǎng)動物數(shù)量的急劇增加導致動物侵權案件數(shù)量迅速上升,司法工作者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總結了豐富的辦案經驗。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是在借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豐富司法經驗,制定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也開創(chuàng)了以侵權法命名的成文法的先河。其中專設第十章為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共有七個條文規(guī)定了不同程度的損害責任,較為全面的涵蓋了當前我國的飼養(yǎng)動物侵權損害的多種情況。我國的動物侵權損害責任在立法上得到完善使得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減少分歧,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統(tǒng)一和公正。對于第十章的法律規(guī)定,學者們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通過對動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研究,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解讀,在借鑒學者們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筆者的一些見解。本文除了導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敘述我國動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發(fā)展。介紹新中國成立以來動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演變和歸責原則的變化,展現(xiàn)中國的相關立法成就,重點對我國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對動物侵權損害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解讀,介紹立法背景和動物侵權損害不同類型的歸責原則。第二部分是關于飼養(yǎng)動物侵權損害責任的介紹。首先對幾種動物侵權損害責任類型做出簡要概括。其次對飼養(yǎng)動物侵權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細致分析,對飼養(yǎng)動物進行界定,對非基于人們一般認知的動物危害性爆發(fā)的侵權行為的性質認定,同時探討在動物侵權損害實際產生時動物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究竟誰應當承擔責任。最后對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的例外進行闡述,包括第三人過錯導致動物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和第三人的最終責任,被侵權人過錯導致動物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被侵權人自己受到損害,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的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問題。第三部分是對流浪動物侵權損害責任的研究。由于當前我國對飼養(yǎng)動物的管理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政管理存在較大漏洞,動物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拋棄飼養(yǎng)動物的情況大量存在,流浪動物數(shù)量不斷增加,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了不安定因素。探討流浪動物侵權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對于保護被侵權人有積極意義。對于被飼養(yǎng)的野生動物失去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后是否屬于普通的野生動物還是流浪動物,本文也予以分析,并對人們廣泛關注的流浪動物投喂人在發(fā)生流浪動物侵權損害時是否要承擔責任的問題予以具體分析。對于學者們呼吁建立流浪動物侵權損害賠償基金等通過國家承擔責任的方式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筆者不贊同并做出相關分析。第四部分是研究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未規(guī)定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但現(xiàn)實生活中會發(fā)生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情況,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是否有責任主體,筆者在該部分予以闡述,并對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法律性質作出界定。
[Abstract]:In the past few hundred thousand years , the animal husbandry history can be traced back to tens of thousands of years ago , in the long river of mankind , the animal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progress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 The third part is to study the liabil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management . The third part is to study the liabil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management . The third part is to study the liability of animal husbandry . The third part is to study the liability of animal husbandry . The fourth part is to study the liability of animal damage .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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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劉書,
本文編號:148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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