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認定及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1-07-30 01:09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是我國對《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際履行,也是為了適應現(xiàn)時紛繁復雜的反腐敗斗爭的需要。然而,此罪名自公布實施以來,全國僅為數(shù)例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件。這與制定此法條,加強對賄賂犯罪打擊的目的相違背。為此,本文從該罪立法的國際和國內背景出發(fā),在對該罪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全面剖析后,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立法上的缺陷,并力求從實踐角度出發(fā)對法條予以完善:1.在犯罪主體的規(guī)定中,近親屬和關系密切人無明確規(guī)定。如用刑訴法關于近親屬的規(guī)定則范圍過窄,也不符合我國傳統(tǒng)認定近親屬的習慣,因此應將其范圍擴大。關系密切人這一概念既包含了原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關系人”,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邊人。但這些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是否密切,不能僅憑其身份進行確定,而要對關系的實質進行綜合考量。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定義不清晰,致使一些非關系密切人因主體不適格而逃避了法律的追究。2.通過對影響力概念的解讀,明確具有影響力的人和國家工作人員在是否存在共同故意的情況下,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會得出是否構成犯罪的不同結論。這導致了實質的不公正,因此筆者認為應對二者的行為均應予以合理規(guī)制。3.本罪是否成立必須是請托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3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背景
(一) 國際方面
(二) 國內方面
二、我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及與國外法律規(guī)定的比較研究
(一) 犯罪主體
(二) 犯罪客體
(三) 主觀方面
(四) 客觀方面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法缺陷
(一) 犯罪主體范圍限定過窄
(二) 解讀客觀行為的不同表現(xiàn),本罪可能成為貪官的避風港
(三) “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規(guī)定存在不合理性
(四) 對請托人的行賄行為缺乏明確的定性
(五) 缺少對單位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規(guī)定
(六) 缺少對立案標準和量刑情節(jié)的規(guī)定
(七) 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幫助行為缺乏明確的定性
四、立法條文完善
(一) 應完善的法律條文
(二) 應完善的司法解釋
結論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
后記
本文編號:3310374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3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背景
(一) 國際方面
(二) 國內方面
二、我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及與國外法律規(guī)定的比較研究
(一) 犯罪主體
(二) 犯罪客體
(三) 主觀方面
(四) 客觀方面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法缺陷
(一) 犯罪主體范圍限定過窄
(二) 解讀客觀行為的不同表現(xiàn),本罪可能成為貪官的避風港
(三) “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規(guī)定存在不合理性
(四) 對請托人的行賄行為缺乏明確的定性
(五) 缺少對單位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規(guī)定
(六) 缺少對立案標準和量刑情節(jié)的規(guī)定
(七) 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幫助行為缺乏明確的定性
四、立法條文完善
(一) 應完善的法律條文
(二) 應完善的司法解釋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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