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保障視野下的國家考試立法
發(fā)布時間:2021-04-23 23:48
現(xiàn)代社會,到處充滿挑戰(zhàn)與競爭,考試早已作為一種基本生活狀態(tài)存在于人們的生活之中。一個人從進入基礎教育開始,考試就無處不在,伴隨著他一路成長,特別是當今我國的國家考試廣泛、深入地充斥社會各個領域,在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考試制度,尤其是國家考試制度如何構建將對個體和社會發(fā)展產(chǎn)生相當重要的影響。為此,筆者意欲通過本文的寫作,理清考試與受教育權的關系,分析考試對個體的發(fā)展、社會的發(fā)展所起的作用,明確國家的考試管理職能,合理區(qū)分國家考試與社會考試各自的功能,提出以保障社會個體自由發(fā)展為目標的國家考試制度設想。本文共分三章,從考試本論、國家考試論、國家考試法論三個層次逐步深入地闡述筆者的觀點。第一章是對考試的研究,通過明確考試基本屬性,重點分析考試制度的社會資源配置功能、衡量競爭的功能和人力資源的引導、激勵功能;提出考試在對人權維護的價值方面,對思想自由權、受教育權和就業(yè)權等基本人權的保障價值;同時指出考試對社會文明促進的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對社會公正和社會智力文明的促進兩個方面。第二章是國家考試論,明確了國家考試的概念和種類,在此基礎上歸納出國家考試權威性、規(guī)范性、嚴肅性的特點;同時,對國家權...
【文章來源】: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市
【文章頁數(shù)】: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提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考試本論
一、考試
(一) 考試的涵義
(二) 考試基本屬性
二、考試的功能及其局限性
(一) 考試的功能
(二) 局限性
三、考試的種類
四、考試制度的價值
(一) 對人權維護的價值
(二) 對社會文明促進的價值
第二章 國家考試論
一、國家考試概論
(一) 國家考試定義
(二) 國家考試特點
二、國家考試的范圍
(一) 國家考試范圍確定的標準
(二) 國家考試種類
三、國家在考試領域的職能
(一) 國家權力進入考試領域的基礎
(二) 國家考試職能的主要內容
四、國家考試的消極性
(一) 國家考試的壟斷性使其缺乏自我完善功能
(二) 國家考試的排他性妨害了思想自由和社會的多元化價值追求
(三) 國家考試淪為“尋租”工具
五、我國國家考試的歷史發(fā)展
六、我國國家考試的改革
(一) 我國國家考試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思考
(二) 我國國家考試制度的改革方向
第三章 國家考試法論
一、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
(一) 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二) 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的類型
(三) 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二、國家考試法立法的指導思想
(一) 控制國家考試權的運用、促進考試社會化發(fā)展應是我國國家考試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二) 以促進人力資源的培養(yǎng)和合理配置為國家考試法的立法目標
三、國家考試法的原則
(一) 公平原則
(二) 合法性原則
(三) 權利本位原則
(四) 社會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組織的考試不設立國家考試原則
(五) 公益原則
四、國家考試行為的性質
五、應考者的參加考試權
六、國家考試權的違法行使與救濟
(一) 違反國家考試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違法及救濟
(二) 違反國家考試法的具體規(guī)范的違法及救濟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本文編號:3156271
【文章來源】: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市
【文章頁數(shù)】: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提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考試本論
一、考試
(一) 考試的涵義
(二) 考試基本屬性
二、考試的功能及其局限性
(一) 考試的功能
(二) 局限性
三、考試的種類
四、考試制度的價值
(一) 對人權維護的價值
(二) 對社會文明促進的價值
第二章 國家考試論
一、國家考試概論
(一) 國家考試定義
(二) 國家考試特點
二、國家考試的范圍
(一) 國家考試范圍確定的標準
(二) 國家考試種類
三、國家在考試領域的職能
(一) 國家權力進入考試領域的基礎
(二) 國家考試職能的主要內容
四、國家考試的消極性
(一) 國家考試的壟斷性使其缺乏自我完善功能
(二) 國家考試的排他性妨害了思想自由和社會的多元化價值追求
(三) 國家考試淪為“尋租”工具
五、我國國家考試的歷史發(fā)展
六、我國國家考試的改革
(一) 我國國家考試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思考
(二) 我國國家考試制度的改革方向
第三章 國家考試法論
一、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
(一) 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二) 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的類型
(三) 國家考試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二、國家考試法立法的指導思想
(一) 控制國家考試權的運用、促進考試社會化發(fā)展應是我國國家考試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二) 以促進人力資源的培養(yǎng)和合理配置為國家考試法的立法目標
三、國家考試法的原則
(一) 公平原則
(二) 合法性原則
(三) 權利本位原則
(四) 社會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組織的考試不設立國家考試原則
(五) 公益原則
四、國家考試行為的性質
五、應考者的參加考試權
六、國家考試權的違法行使與救濟
(一) 違反國家考試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違法及救濟
(二) 違反國家考試法的具體規(guī)范的違法及救濟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本文編號:315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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