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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侵占罪的認定標準及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5-07-01 20:39

  [論文摘要]盜竊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從我國《刑法》對二者的法定刑的規(guī)定來看,盜竊罪重于侵占罪,在涉案金額相同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定性不同會導致宣告刑的相差甚遠。文章從一則案例入手,著重從“遺忘物”這一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區(qū)別,非法占有遺忘物構成侵占罪,而非法占有遺留物構成盜竊罪,并提出了在侵占罪中加入“遺失物”這一概念,以及在盜竊罪中加入“非法占有遺留物”這一情形的司法建議。從保障個人權利的角度,應著重區(qū)別盜竊罪和侵占罪,尤其是非法占有遺留物和非法占有遺忘物這兩種情形。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qū)分不僅是辦案人員正確辦案的關鍵,也是刑法理論研究中的重要一環(huán),有助于完善自身的理論體系。

  [論文關鍵詞]侵占罪;盜竊罪;遺忘物

  侵犯財產(chǎn)罪是《刑法》中比較常見的犯罪類型,尤其是盜竊罪和侵占罪,表面上區(qū)分二者比較容易,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極易混淆。本文由一則典型案例入手,以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司法界分為視角,從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之一“遺忘物”進行分析,同時引進“遺留物”的概念,更加明晰的對侵占罪的司法認定進行深入研究,并最終提出了相關的立法建議。
  受害人居住在一高層公寓,電梯入戶,一梯兩戶。某日受害人因電話故障報修,犯罪嫌疑人受電信局委托前來查證。犯罪嫌疑人首先進入受害人家中5分鐘,后告知受害人電話分機無問題,要求出門檢查門口樓梯處的分線器,檢查10分鐘后敲門,受害人開門,被告知分線器無故障,要求出門檢查線路。30分鐘后,電話恢復正常。此時,受害人發(fā)現(xiàn)自己的手包不見,仔細回憶,發(fā)現(xiàn)回家開門時放在門口電話分線器上面,遂出門尋找,發(fā)現(xiàn)包還在,但里面的6000元人民幣不見,懷疑是電信人員順手牽羊,電話質(zhì)詢遭否認。后報警,犯罪嫌疑人承認在檢查分線器時發(fā)現(xiàn)該包,猜是受害人遺忘,但未告知,而將其中的人民幣據(jù)為己有。后公安機關以盜竊罪刑拘犯罪嫌疑人,但律師主張行為人的行為屬侵占,是自訴案件,且數(shù)值不符合立案標準。
  本案為侵占罪或盜竊罪實有爭議。下面闡述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不能成立盜竊罪。這里的占有指事實上的支配,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nèi)的支配,還包括社會觀念可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tài)。對事實上支配的財物具有概括、抽象的支配意識,包括明確和潛在的支配意識。當事實上的占有松弛甚至脫離了占有,但他人明顯強烈的占有意思,對事實上支配的認定起補充作用。所以,屬他人支配、管理的財物,即使他人短暫遺忘或短暫離開,但只要財物處于其支配力涉及的范圍,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本案中,受害人回家開門時把手包放在電話分線機上,屬短暫遺忘或短暫離開,手包財物仍屬于其支配范圍,應認定為受害人占有。而此時犯罪嫌疑人發(fā)現(xiàn)該包,并將里面的人民幣據(jù)為己有,已具備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應認定為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犯罪嫌疑人雖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無盜竊的故意,也無竊取行為,被害人的手包是事實上的“遺忘物”,犯罪嫌疑人拿出包內(nèi)現(xiàn)金,是非法侵占,不是秘密竊取。行為人誤認為手包是遺忘物而取得財物,屬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侵占罪。

  一、盜竊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區(qū)別

  要弄清本罪定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必須明確什么是盜竊罪、侵占罪以及二者的主要區(qū)別。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缎谭ā返264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多次盜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缎谭ā返270條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拒不交出,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本條罪屬于告訴的才處理。
  從刑法理論及具體法條看來,盜竊罪與侵占罪同屬侵犯財產(chǎn)罪,許多方面類似,如犯罪的主觀心理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等。但兩罪仍有許多不同,掌握不同之處,劃分二者的界限,并從中剖析焦點區(qū)別,才能分析并敲定本案的最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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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范圍廣,可為行為人自己持有,如代管物,也可為暫時脫離了所有人的持有,如遺忘物。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特定對象,即代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即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侵占罪的對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
  (二)犯罪的手段表現(xiàn)不同
  侵占罪的手段可是秘密的,也可是公開或半公開的,行為人在占有財物時,通過欺騙、抵賴等手段使自己占有變?yōu)樽约核。盜竊罪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前,財物并不在自己的實際控制下,行為人需通過秘密竊取或公開盜竊才能實現(xiàn)非法占有。
 。ㄈ﹥勺飳ω斘锏某钟袪顟B(tài)認識不同
  筆者認為,這是本案最關鍵的一點。盜竊罪行為人主觀明確認識到盜竊對象是他人合法持有的合法財產(chǎn)。侵占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則不同,其沒有竊取故意,只有侵占故意。這是區(qū)別兩罪的一個標準,如行為人將他人臨時放置的財物誤認為是遺忘物而侵占,但事實上該物所有人并未遺忘,而是暫時放在某處,待一定時間后拿回。這正類似于上述案例。對于此情況的認定,就需借助行為主觀認識來判斷。

  二、侵占罪犯罪對象的合理范圍

 。ㄒ唬┴斘锸欠駥儆“遺忘物”
  認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為何罪,關鍵應看被害人的手包是否為遺忘物及犯罪嫌疑人主觀是否認為是遺忘物。
  關于遺忘物和遺失物,主要從財物丟失的時間長短,失主是否有明確記憶,能否很快回憶起并尋找等考慮。有學者認為,遺忘物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財物放于某處,但因主觀疏忽而忘記的財物。但財物所有人一般會很快想起并回去尋找,拾到者一般也知道誰是失主。而遺失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將其失落,失主不知失落何處也不易找回,財物完全脫離了物主控制。也有學者認為二者是統(tǒng)一的。本案中,被害人回憶到了手包的失落地點,也易找回,表明被害人遺落的手包并不是遺失物。但具體屬遺忘物還是遺留物,還需進一步分析。遺忘物的物主主觀心理是“忘記攜帶”,對財物“暫時失控”;遺留物的物主則為“故意不帶”,對財物“沒有失控”。二者物主的主觀心態(tài)是劃分其概念的重要標準,但物主的主觀心態(tài)也受一定的客觀因素的影響。如故意不帶,可能是由于脫離財物的時間短或距離近,較安全等。因而,認定遺忘物還是遺留物,需借助客觀因素進行判斷。一般而言,非法占有遺忘物構成侵占罪,而非法占有遺留物構成盜竊罪。

 


  筆者認為,本案應認定為侵占罪,即認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是遺忘物,而非遺留物。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一般社會常理來看。被害人的手包中有6000元現(xiàn)金,數(shù)額較大,并在犯罪嫌疑人反復進出受害人家中也并未發(fā)覺手包被遺忘在門口電話分線機上。按一般常理,物主不會隨意將數(shù)額如此大的現(xiàn)金放在此處離去,且放包的位置更不會是樓房其他業(yè)主來回過往的復雜地方,而一般是進入家中后放在玄關處。因此,此處若認為手包是物主故意長時間放置在門口分線機上面的遺留物,不符合社會常理。
  其次,從被害人主觀心理態(tài)度來看。被害人發(fā)現(xiàn)手包遺失后,經(jīng)仔細回憶發(fā)現(xiàn)在家門口電話分線機上,“仔細回憶”說明了被害人是經(jīng)過長時間回憶才想起,符合遺忘物的特征,即遺忘物是物主能經(jīng)過回想找回的。但不能認為被害人的手包是遺留物,因為如果被害人進入家中后立刻回去取回手包,說明被害人是有意識不帶,屬遺留物。而現(xiàn)實是被害人在半個小時后才想起,可說明被害人在修理電話的過程中將手包忘記了,但不排除其放置當初也想馬上取回的心理。因此,無論是當初忘記還是過后忘記都不能否認被害人的手包及手包里的財物是遺忘物。
  再次,從事實認識錯誤理論來看。被害人主觀上認為手包及財物是遺留物,而從當時的客觀環(huán)境來看,犯罪嫌疑人有理由認為并當做其是遺忘物,非法占有。這屬于事實認識錯誤理論中的對象認識錯誤,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認定犯罪嫌疑人為侵占罪,因為犯罪嫌疑人客觀上沒有盜竊財物的行為,主觀上也沒有盜竊財物的故意,不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陀^而言,被害人的手包此時屬無人持有的狀態(tài),犯罪嫌疑人采取直接侵占的手法,雖將現(xiàn)金從手包里拿出,表面上具有非常隱蔽的特征,但這與盜竊罪的“秘密竊取”具有本質(zhì)區(qū)別,“秘密竊取”是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使物主發(fā)覺的方法暗中從物主的實際控制下竊走財物。在本案中,被害人已對財物暫時失控,行為人直接合法地控制著他人的遺忘物,所以不存在采取不使物主發(fā)覺的方法竊走財物。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將手包當成遺忘物,并沒有盜竊的故意。所以筆者主張定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基于上訴分析,我們認為,從刑法研究理論大方向及司法實踐中對于二者的認定,本著疑罪從無的精神應認定犯罪嫌疑人為侵占罪,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同時,侵占罪和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具有一定的差別,筆者提出的“遺留物”屬于盜竊罪的對象,而“遺忘物”則是侵占罪的對象。
  (二)“遺留物”的存在空間
  筆者認為,“遺忘物”、“遺失物”及上文中所提出的新概念“遺留物”,是一個階段性的概念,三種概念存在于不同的情形。從財物所受的控制程度來說,遺留物是財物所有人故意不帶并放置某處,財物完全沒有脫離財物所有人的控制,只是暫時失控,財物所有人還會找到;遺忘物是財物所有人將財物有意識的放置某處,因疏忽忘記,但財物沒有完全脫離財物所有人的控制,財物所有人會憑記憶找到財物;遺失物則是財物所有人將財物放置某處,因疏忽忘記后,完全脫離財物所有人的控制,財物所有人不能憑記憶找到。這三個概念從所有人控制的角度,是從完全沒有脫離到?jīng)]有完全脫離再到完全脫離的過渡。“遺留物”概念的空間不僅存在且對于侵占罪和盜竊罪的犯罪情形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漏洞補充。

  三、侵占罪的司法認定和立法完善

  (一)侵占罪的立法沿革
  從盜竊罪和侵占罪的立法沿革來看,盜竊罪是比較主流的財產(chǎn)犯罪,而侵占罪則是在個人權利愈受重視下才作為嚴重犯罪予以認定。最初立法時,侵占罪并未加入到《刑法》中,而是依法適用類推原則處理,依照盜竊罪加以量刑,因此,一個本應量刑很輕的案件由于層層審核,常需更多時間,超期結案時有發(fā)生,這不僅損害了個人權益,還顯示出我國立法的不完善。所以,在《刑法》中加入侵占罪勢在必行。但由于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是類比盜竊罪來制定侵占罪定罪與量刑,或多或少在立法語言及情形方面與盜竊罪相似,涉及到一定情況,如上述案例,盜竊罪和侵占罪很難區(qū)分。
 。ǘ┣终甲锼痉ㄕJ定的標準及其便宜性
  首先,正確界定侵占罪與非罪。從犯罪對象來區(qū)分,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即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若非法占有的財物不屬于上述特定財物,則不能構成侵占罪。
  其次,從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qū)別來界定。二者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主觀上都以直接故意且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但從犯罪對象來看,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限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行為人在實施侵占行為前就已占有或持有該財物,其可以是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任何他人的財物,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前不持有該財物,且只限于動產(chǎn)。
  再次,從侵占罪與盜竊罪犯罪對象的司法界分來看,關鍵在于對財物控制狀態(tài)的分析,非法侵占遺忘物認定為侵占罪,而非法侵占遺留物則應認定為盜竊罪。
  侵占罪雖然司法實踐中多有發(fā)生,但由于情形繁多,具體的司法認定還有很多疑難之處,其便宜性方面并不是很完善。所謂便宜性,是指設定的標準能否很有操作性,標準是否客觀、易操作等。
 。ㄈ┣终甲锱c盜竊罪的立法完善對策
  我國《刑法》第270條第2款規(guī)定的侵占對象只限于遺忘物、埋藏物,不含遺失物,而在第269條中盜竊罪的情形中也沒有侵占遺留物的情形。在實踐中,遺失物或遺忘物,司法人員從財物的存在狀態(tài)不易判斷,須根據(jù)原財物所有人的陳述來認定。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即認定構成侵占罪的行為究竟是依據(jù)《刑法》第270條第1款的規(guī)定,還是第2款的規(guī)定定罪判刑,其抉擇權在于財物所有人,這無疑是很不嚴肅的。
  因此,筆者認為,應加入遺失物作為侵占罪的對象,并在盜竊罪中增加侵占遺留物的情形。首先,,遺失物和遺忘物不同,但侵占遺失物與遺忘物,行為性質(zhì)和社會危害差異不大,在刑事立法中不應區(qū)別對待,否則會導致不公正。其次,由于對遺忘物和遺留物的主觀認識不同,導致案例中認定的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qū)分。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不區(qū)分二者的情況,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丟失財物為遺留物,從而判定為盜竊罪,違背了刑法的基本精神,因此,正確區(qū)分遺留物和遺忘物對于司法實踐意義重大。其一,區(qū)分二者有利于司法的進一步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其二,區(qū)分二者有利于完善立法中盜竊罪和侵占罪的認定與比較,完善刑法理論;其三,區(qū)分二者有利于更加準確的認定案件,貫徹罪刑法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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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70條對于侵占罪的定罪數(shù)額采用概括性的規(guī)定,如數(shù)額較大等。實踐中,有的法院確立標準,有的則比照其他定罪數(shù)額。我國各地區(qū)發(fā)展情況差距較大,同樣侵占數(shù)額在不同地區(qū)危害程度不同,所以侵占罪數(shù)額規(guī)定全國統(tǒng)一的標準并不現(xiàn)實。一般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數(shù)額作解釋時,規(guī)定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情況按照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確定本地執(zhí)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師主張侵占數(shù)額不符合立案標準,筆者認為法院可根據(jù)當?shù)氐木唧w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來認定案情中的6000元是否符合標準。其次,侵占罪是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所以本案中的公安機關應撤銷案件。

 



本文編號:2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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