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影響你我他
本文關鍵詞:立法法修改如何影響百姓生活,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這是一條被所有媒體擺在重要版面,卻極容易被讀者忽視的消息。作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重要議程之一,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將在15日進行表決。這是立法法頒布15年來的首次修改。立法法是規(guī)范國家立法活動的重要法律,是“管法的法”,其法律層級僅次于憲法。這樣一部看起來非常嚴肅抽象、高深莫測的法律,其修訂審議,到底與你我這些平頭百姓有什么關系呢?
用新華社的話來說,就是一些“曾經(jīng)深刻影響生活的事兒,可能會隨著立法法的修訂而改變”。新華社這篇名為《立法法修改如何影響百姓生活》的文章,為大家總結了立法法修訂可能會給日常生活帶來的改變。
一是,你的錢將不容易被征稅任性“掏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稅收法定”原則,草案通過的話,凡是開征新稅,都要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這意味著像成品油消費稅、夫妻房產(chǎn)加名稅一樣任性的稅種不能再隨意征收了。
二是,你買車開車將不再輕易受限。限行、限購、限號,這些城市管理中任性的舉措實際上是在蠶食公民權利。而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權限進行了規(guī)范。
三是,你所在城市的城管、環(huán)境保護等將有“法”可依。草案擴大了地方的立法權,現(xiàn)行城管體制缺少法律依據(jù),城市有了立法權后,就能制定地方性的城市綜合執(zhí)法法規(guī)。
四是,你將可以在立法機關說出自己的意見。草案新增了規(guī)定:法律案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基層和有關群體代表的意見。這說明普通人也有機會走進立法機關,為自己爭取利益,直接參與立法工作。
五是,你對政府文件不滿意提出審查將得到反饋。質(zhì)疑拆遷條例,向人大提出審查建議而沒有反饋?這次的修改會改變這一現(xiàn)狀。草案規(guī)定了可以將審查、研究情況向當事人和公眾公開,能夠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顯然,看上去“高在云端”的立法法,其實與你我他的生活息息相關,而這次修改的目的,則是為了讓立法更加科學民主、政府行為更加規(guī)范有序、公眾的權益更加有保障。
相比新聞報道對立法法修訂十分接地氣的解讀,,評論員們則嘗試在國家法治建設的語境下去梳理和分析其內(nèi)涵。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點是,體現(xiàn)了人大主導立法的核心思想,這是對我國傳統(tǒng)立法模式的一個重大調(diào)整。
而過去,立法的主導權往往在政府和相關部門手中,這就導致了很多矛盾。評論員秦平在發(fā)表于《法制日報》的《立法法修改凸顯人大社會治理作用》一文中,一針見血地指出了部門立法的弊端,“一來,立法者往往從方便部門管理的角度出發(fā),一味限制公民權利,法治的‘治權’思維被政府部門的‘治民’思維所取代;二來,部門通過立法也自覺不自覺地擴大和強化部門利益,使部門利益法制化”。
可以說這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希望從立法操作的層面上將權力真正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新華每日電訊》的評論《人大主導才能做到“立法為民”》,總結了草案對人大作用的強調(diào),作者朱恒順在文章中寫道,草案“從加強人大在制定立法規(guī)劃、年度立法計劃的主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法律草案起草機制,充分發(fā)揮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將人大主導立法這一原則落實在具體條文中”。由此可見,立法權力從政府部門移交到人大手中將成為必然。
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的研究員葉竹盛,從草案中還發(fā)現(xiàn)了更有積極意義的變化。地方立法權的下放,意味著更多城市的人大將被“激活”。他在為《新京報》撰寫的專欄文章《避免地方立法“擴權”成“濫權”》中直言,過去大部分地市級的人大除了參與上層人大的立法咨詢以外,幾乎沒有其他立法實踐。他認為,日后地方政府想“擴權”,至少在形式上得經(jīng)過地方人大的立法認可,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地方城市的主政者、人大代表和普通民眾提高政治權力運行的現(xiàn)代意識”。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確“稅收法定”這一原則,有一個人不得不提,那就是全國人大代表、著名編劇趙冬苓。2013年的兩會上,她提出了《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guī)定或者條例的議案》,議案一出便激起千層浪,甚至有人把它譽為“近年最有含金量的議案”。2014年的兩會,她提出稅收法定應該有路線圖和時間表。而今年,“稅收法定”就寫進了立法法的修正草案中,近乎飛躍般的速度足以讓趙冬苓感到自豪和欣慰。但是她并沒有滿足于已有的進步,反而特別指出草案對部門規(guī)章和稅率這兩條的規(guī)避,可能存在漏洞。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其他代表和委員們建言獻策的努力也沒有停止。就地方立法權來說,四川省律師協(xié)會監(jiān)事長施杰委員建議,對設區(qū)的市的立法工作人員素質(zhì)和立法程序要嚴格規(guī)定,防止其按照行政思維主導立法工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車光鐵代表則認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保障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導地位,切實將立法工作建立在堅實的民主參與基礎之上。
立法法是法律的“度量衡”,它的質(zhì)量直接決定了所有法律的質(zhì)量。多位代表、委員的共識是,作為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的修改關乎國家政治制度的頂層設計,每一處修改都意義重大,必將對未來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設進程產(chǎn)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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