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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的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09-19 04:33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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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勞動爭議調解是指由獨立于勞動爭議雙方、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依據(jù)社會規(guī)范(包括法律、道德、習慣等)、勞動合同及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促進糾紛雙方實現(xiàn)相互諒解、妥協(xié),從而達成合意的一種活動。調解具有中立、靈活的特點,能夠體現(xiàn)雙方的合意,在解決爭議的同時能夠修復受損的勞動關系,被稱作首選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然而在實踐中,我國勞動立法發(fā)展長期滯后,政府勞動關系調控職能缺位,訴訟一直被當作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渠道,調解未能發(fā)揮出應有作用。 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在培育勞動爭議調解機制方面的經驗對我國現(xiàn)階段有著借鑒作用。通過研究發(fā)現(xiàn),在市場經濟發(fā)展成熟的國家和地區(qū),勞動爭議調解具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特點:勞動爭議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主要方式;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的調控重點由個別勞動關系逐步轉向集體勞動關系,政府通過建立調解機構,促進勞資雙方開展集體談判,在談判出現(xiàn)僵局時提供專業(yè)化的咨詢、調解服務,促成雙方達成協(xié)議。當然,調解作為非訴訟解決機制的一種,同樣被用于個別勞動爭議解決。通過選擇專業(yè)、高效、免費的調解程序,大部分的勞動爭議在調解階段就能得到解決,不再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我國現(xiàn)階段已初步建立了多種調解渠道,但是這種調解模式沒有發(fā)揮相應作用。本文認為完善調解機制,建立由政府主導的調解機構為主、其他調解機構為補充的多元化調解機構應當作為今后勞動爭議調解機制改革的重點。在此基礎上,推進調解員的職業(yè)化建設,規(guī)范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實現(xiàn)調解與仲裁、訴訟相分離,才能充分發(fā)揮調解機制的作用,最終使調解成為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
【關鍵詞】:勞動爭議 調解機制 程序構建 調解機構
【學位授予單位】:華北電力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2.5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緒論9-16
  • 1.1 研究背景與意義9-11
  • 1.2 研究綜述11-13
  • 1.2.1 勞動爭議與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的關系11-12
  • 1.2.2 國內外關于勞動爭議調解的主要理論12-13
  • 1.3 研究方法與論文特點13-16
  • 1.3.1 研究方法13-14
  • 1.3.2 論文特點14-16
  • 第2章 勞動爭議調解概念辨析與法律屬性16-24
  • 2.1 勞動爭議調解概念辨析——以現(xiàn)行立法為依據(jù)16-18
  • 2.1.1 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與勞動爭議調解之比較16-17
  • 2.1.2 對勞動爭議調解概念的重新定義17-18
  • 2.2 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的社會法屬性18-22
  • 2.2.1 以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為目標19-20
  • 2.2.2 以實現(xiàn)實質正義為目的20-22
  • 2.2.3 以預防勞動爭議發(fā)生為根本任務22
  • 2.3 本章小結22-24
  • 第3章 我國現(xiàn)行勞動爭議調解處理機制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24-31
  • 3.1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存在的問題24-27
  • 3.1.1 調解機構眾多,沒有統(tǒng)一的準入標準24-25
  • 3.1.2 調解員職權不明確,職業(yè)化程度低25-26
  • 3.1.3 調解的程序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xiàn)26-27
  • 3.1.4 調解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27
  • 3.2 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失靈的原因分析27-30
  • 3.2.1 過分倚重訴訟抑制了調解機制發(fā)揮作用27-29
  • 3.2.2 政府職能缺失使調解機制難以發(fā)揮作用29-30
  • 3.3 本章小結30-31
  • 第4章 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先進經驗對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建設的啟示31-40
  • 4.1 美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評述及對我國的啟示31-34
  • 4.1.1 美國現(xiàn)代勞動爭議調解機制31-32
  • 4.1.2 對美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的評述32-33
  • 4.1.3 美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對我國的啟示33-34
  • 4.2 日本勞動爭議調解機制評述及對我國的啟示34-37
  • 4.2.1 日本勞動爭議調解機制34-36
  • 4.2.2 日本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特點評述36
  • 4.2.3 日本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對我國的啟示36-37
  • 4.3 我國臺灣地區(qū)勞動爭議調解機制評述及對我國的啟示37-39
  • 4.3.1 我國臺灣地區(qū)勞動爭議調解機制評述37-38
  • 4.3.2 我國臺灣地區(qū)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對我國的啟示38-39
  • 4.4 本章小結39-40
  • 第5章 對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的法律建議40-48
  • 5.1 將調解作為專門爭議解決機制,與仲裁、訴訟分離40-42
  • 5.2 確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準入制度42-44
  • 5.2.1 依照行政區(qū)劃建立區(qū)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機構42-43
  • 5.2.2 政府部門加強對對民間調解機構的監(jiān)督與管理43-44
  • 5.3 完善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規(guī)則44-47
  • 5.3.1 關于調解的啟動44-45
  • 5.3.2 關于調解員的選任45-46
  • 5.3.3 關于調解程序的規(guī)范化46-47
  • 5.4 本章小結47-48
  • 第6章 結論與展望48-49
  • 參考文獻49-51
  • 攻讀碩士期間發(fā)表的論文及其他成果51-52
  • 致謝52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張,

本文編號:87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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