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申請仲裁時效期間
本文關鍵詞:論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申請仲裁時效期間
【摘要】:本文意在探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演變歷程。一方面,筆者從微觀的角度,結合前后時期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采用歷史解釋與體系解釋的方法,準確地界定了特定歷史階段中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起算時間、期間長短、法律屬性等要素;另一方面,又從宏觀的角度,揭示了不同時期關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律條文之間的沿襲與傳承的關系,厘清了該項制度的發(fā)展脈絡與演化規(guī)律。 本文的主要內(nèi)容如下: 第一部分,介紹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第一階段(1950年6月至1955年6月)!秳趧硬筷P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guī)定》是本階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階段,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剛剛建立,尚無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 第二部分,介紹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第二階段(1955年7月至1986年9月30日)。在本階段,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全面取消,勞動爭議案件也不納入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信訪是這一時期處理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 第三部分,介紹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第三階段(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8月14日)!秶鵂I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是本階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勞動爭議仲裁處于“試行辦理”階段,尚無關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 第四部分,介紹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第四階段(1987年8月15日至1993年7月31日)!秶鵂I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是本階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為“申訴時效”,一般情況下為期60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開始計算。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訴時效”中止。 第五部分,介紹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第五階段(1993年8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镀髽I(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是本階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為“申請仲裁時效”,為期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時效”中止。 第六部分,介紹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第六階段(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秳趧臃ā肥潜倦A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勞動行政部門稱之為“申請仲裁時效”,法院稱之為“申請仲裁期間”,為期60日R,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開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時效期間中止。對于勞動行政部門,承認“申請仲裁時效”在“職工對開除或除名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申請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工傷補償或其他爭議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等個別情況下,發(fā)生事實上的“中斷”的法律效果。對于法院,在2006年10月1日之后,認可在“主張權利”、“請求救濟”、“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第七部分,介紹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制度的第七階段(2008年5月1日至今)。《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是本階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為“仲裁時效期間”,為期一年,原則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對拖欠勞動報酬的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計算!爸俨脮r效期間”發(fā)生中止、中斷的情形與“訴訟時效期間”完全相同。但是,在何時適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仲裁時效期間”的問題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法院的做法較為混亂,有待新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確。
【關鍵詞】:申請仲裁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除斥期間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2.5
【目錄】:
- 中文摘要8-10
- ABSTRACT10-13
- 引言13-15
- 一、第一階段——《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guī)定》時期(1950年6月至1955年6月)15-17
- 二、第二階段——信訪時期(1955年7月至1986年9月30日)17-19
- 三、第三階段——《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時期(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8月14日)19-21
- 四、第四階段——《國營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時期(1987年8月15日至1993 年7月31日)21-26
- (一) 這一階段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及"申訴時效"的法律條文21-22
- (二) 這一階段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22-23
- (三) 這一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申訴時效"23
- (四) "申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及期間長短23-24
- (五) "申訴時效"的法律屬性24-26
- 五、第五階段——《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時期(1993年8月1日至1994年 #12月31日)26-32
- (一) 這一階段有關"申請仲裁時效"的法律條文26-28
- (二) 這一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申請仲裁時效"28-29
- (三) "申請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29-31
- (四) "申請仲裁時效"的期間長短31
- (五) "申請仲裁時效"的法律屬性31-32
- 六、第六階段——《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與《勞動法》并存時期(1995年1月1 日至2008年4月30日)32-60
- (一) 這一階段有關"申請仲裁時效"、"申請仲裁期間"的法律條文32-36
- (二) 這一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勞動行政部門的"申請仲裁時效"與法院的"申請仲裁期間"36-38
- (三) "申請仲裁時效"或"申請仲裁期間"的起算時間38-45
- (四) "申請仲裁時效"或"申請仲裁期間"的期間長短45-46
- (五) "申請仲裁時效"或"申請仲裁期間"的法律屬性46-57
- (六) 律師執(zhí)業(yè)中如何利用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時效期間法律屬性的分歧57-60
- 七、第七階段——《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時期(2008年5月1日至今)60-71
- (一) 這一階段有關"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律條文60-61
- (二) 這一階段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定名稱——"仲裁時效期間"61
- (三) "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61-67
- (四) "仲裁時效期間"的期間長短67-68
- (五) "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律屬性68-71
- 結語71-72
- 參考文獻72-76
- 致謝76-77
- 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情況表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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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84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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