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經濟法視閾下的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
目前,對經濟自由和經濟效率的研究已經屢見不鮮了,但深入探討二者關系的論述并不常見,本文試圖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一、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關系分析
人類歷史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表現(xiàn)出經濟的自由促使了經濟效率的提高,卻降低了經濟自由度和經濟效率;反之,在某種程度上經濟效率的高低折射出經濟自由度的高低。追根究底應該歸納為自由與效率的一致性反映在我們經濟生活中追求的價值,即自由經濟生活的效率性。自由是基本的人權,即人類在解放和發(fā)展的道路中持續(xù)追求的基本權利,任何社會沒有自由那必然是落后的,經濟效率追求的是經濟主體的效率,是主體在自由基礎上的又一次跨越,經濟自由是經濟主體的首要前提,再由經濟自由來經濟效率的提高。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在內在上具有一致性,“經濟效率的目標并不把競爭等其他價值排斥在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保證資源的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為其主體提供追求效益的自由和空間。”
二、經濟法在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博弈中生存與發(fā)展
經濟自由和經濟效率兩者之間相互演變,不斷發(fā)展,促進了經濟法的產生。在這樣的發(fā)展過程中兩者也會出現(xiàn)背離,并且它們自身無法修繕,這是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也是經濟法調整兩者關系的論證性依據。資本主義經本文由收集整理濟的不斷發(fā)展出現(xiàn)了持續(xù)的經濟自由和經濟效率的矛盾,這促進二者的動態(tài)均衡進而促進經濟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這一現(xiàn)象是歷史的必然。像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經濟自由和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都是由于過度的偏向一方,這樣的現(xiàn)象帶來的后果就是經濟的動蕩混亂甚至會爆發(fā)全球性的經濟危機。
當代各國,包括我國在內,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上都是為了保護自身經濟的自由和經濟效率的提高。經濟法產生于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兩者的相互關系,換言之就是,經濟自由和經濟效率兩者之間不斷地發(fā)展和調整以及在調整過程中的平衡關系則就需要經濟法自身的不斷完善。經濟法保證了經濟主體的自由,促進其在經濟活動中的發(fā)展,但是若失去了經濟法的調整和干預,經濟主體的自身行動和主觀意識都會降低,經濟效率則會失去依靠的方向,從而自身也就得不到提高。在這樣日益復雜的經濟形勢中,不存在完全理想化的自由經濟和對應的經濟效率,為了保護自身的經濟權利,筆耕文化推薦期刊,提高自身的利益,經濟主體必須得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人類經濟史告訴我們,不管是完全的依賴市場還是政府都將導致經濟效率的低下,也因此致使了政府與市場的失靈,這樣的契機不僅促進了經濟法的產生,而且其提供的必要的空間自由促進了經濟法來調制經濟生活。傳統(tǒng)公私法中二元法律格局的突破得益于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是基本的社會法決定于它的本質特征、內在理念和運行目標的雙重性。
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在發(fā)展的過程中始終會發(fā)生背離和沖突,這就需要經濟法對其進行調節(jié),關鍵是兩者的背離和沖突發(fā)生了但是卻不能自動恢復,所以經濟法對于經濟自由和經濟效率的任何一方的犧牲是不能一概而論的。經濟法律并不是無時無刻地介入一國的經濟之中,例如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下: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在國家經濟出現(xiàn)平穩(wěn)發(fā)展時所呈現(xiàn)的常態(tài),即兩者保持適度的張力。而一般情況下某個國家都會采取各種經濟措施抑制的經濟危機的發(fā)展,從而提高經濟效率,必要時要限制經濟自由。因此,從世界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本文總結出兩種經濟法調整經濟自由與經濟效率的方法,第一種就是消極的保駕護航。第二種就是為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第一種方法極大地放任了經濟活動的發(fā)展,國家并不積極的干預其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第二種方法則是極大地限制經濟活動。兩種方法則顯示自由的重要性,那自由到底能否被限制呢?羅爾斯則認為,自由的優(yōu)先性意味著自由只有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筆者認為現(xiàn)代經濟社會是在不斷發(fā)展的,是不可能存在這種荒謬而又被否定的無效率的經濟自由,而羅爾斯的自由正義觀對于經濟學和法學領域并不涉及,“談論自由對一個整天在家為吃飯和住房問題憂心忡忡的人來說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對一切都接受法律支配的人來說哪里沒有法律那就意味沒有自由。”這也說明了自由基本上還是受法律限制的。 “效率是國家是否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依據。”事實上除了自由外,效率也是國家對經濟自由干涉的原因。市場機制不能使資源有效地配置是由于市場的失靈,而政府干預經濟或政府行動的原因則是為了促進經濟效率,所以政府的干預,能夠降低資源配置的效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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