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前政府采購行為的私法屬性及糾紛解決路徑
發(fā)布時間:2023-03-14 17:40
政府采購包括合同訂立階段和合同履行階段。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但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合同訂立前為訂立合同而進行的招投標等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屬性。而這恰恰關系到采購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發(fā)生糾紛時可以采取的解決路徑、提起的訴訟類型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和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以當前理論和實務對合同訂立前政府采購行為屬性的分歧為切入點,通過分析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的實務和理論學說可發(fā)現將合同訂立前政府采購行為認定為公法行為在我國可能會面臨的困境。從政府采購的實質和特性來看,將合同訂立前政府采購行為認定為私法行為具有合理性。從行為的私法屬性出發(fā),可為采購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的政府采購行為糾紛提供法律解決路徑。
【文章頁數】:11 頁
【文章目錄】:
一、實務爭議:法院對合同訂立前政府采購行為的屬性認定
二、比較法探討: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理論與實務研究現狀
(一)德國———“雙階理論”
(二)法國———“公法行為說”
(三)意大利———行政救濟體系
(四)理論研究與探討
三、實質分析:政府采購的非強制性、非職權性和非行政性
(一)非強制性
(二)非職權性
(三)非行政性
四、拓展探討:《民法典》中關于政府采購行為性質的內容
五、路徑選擇:合同訂立前采購當事人的政府采購行為糾紛解決
結語
本文編號:3762452
【文章頁數】:11 頁
【文章目錄】:
一、實務爭議:法院對合同訂立前政府采購行為的屬性認定
二、比較法探討: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理論與實務研究現狀
(一)德國———“雙階理論”
(二)法國———“公法行為說”
(三)意大利———行政救濟體系
(四)理論研究與探討
三、實質分析:政府采購的非強制性、非職權性和非行政性
(一)非強制性
(二)非職權性
(三)非行政性
四、拓展探討:《民法典》中關于政府采購行為性質的內容
五、路徑選擇:合同訂立前采購當事人的政府采購行為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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