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強制轉(zhuǎn)讓條款的效力問題研究(英文)
發(fā)布時間:2021-04-08 04:30
《公司法》第71條第4款賦予了公司章程創(chuàng)設自治性股權轉(zhuǎn)讓條款的自由,由此開啟了對于公司章程以及章程修正案中有關股權強制轉(zhuǎn)讓條款效力的認定紛爭,而理論界和實務界尚未對此達成共識。原則上有限責任公司基于多數(shù)決的自治行為應該得到司法裁判的確認,但是在具體場景下章程條款之效力仍需進行全面的利益衡量。股權強制轉(zhuǎn)讓條款必須具有正當性,否則可能違反公平正義和一般社會情感,而這種正當性可以從股權強制轉(zhuǎn)讓條款的生效條件和轉(zhuǎn)讓價格兩個方面進行具體化和類型化。將被除名股東的事前同意作為肯定股權強制轉(zhuǎn)讓條款效力的唯一標準或完全忽視均不夠妥當,而是應該作為正當性的補正要素。
【文章來源】:China Legal Science. 2020,8(05)
【文章頁數(shù)】:24 頁
本文編號:312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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