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實證研究
【學位授予單位】:黑龍江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291.91
【圖文】:
中擔任經理職務的研究樣例共有 71 個,占總數的 20.82%;擔任公司監(jiān)事的樣例共有 51 個,占總數的 14.95%。由此可見,起訴股東在公司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監(jiān)事的共有 85.62%,印證了起訴股東大多數參與公司管理這一推論。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起訴股東為公司的法人,而法人又要代表被告公司出席庭審,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被告經常以放棄答辯作為應對。在這種情況下,應回避法定代表人的訴訟代表權,可以由公司的其他董事、監(jiān)事代為應訴。
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所有。換言之,公司司法解散的訴權歸屬于少數股東,股東。如此規(guī)定體現出公司司法解散的訴權是用來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但公司法中將少數股東作為保護對象以及過錯股東是否享有訴權等一系列問題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在此,我們將通過數據分析來一一解答。
圖 2-5結論:實踐中,公司司法解散訴訟原、被告矛盾尖銳,盡管各界都堅維持理念,但大多數公司還是被判決解散,建立切實可行的替代性救濟措務之急。(2)解散事由的總體分析公司僵局往往指公司決策機構運轉失靈,無法達成有效決議。但現行法》對公司司法解散事由進行了概括式的規(guī)定,該條款規(guī)定的司法解散事能直接與公司僵局劃等號。立法者在立法時思慮周密,將經營管理發(fā)生其困難作為兜底條款,給司法實踐中留有一定的解釋空間。通過對研究樣例解散事由的統(tǒng)計分析,可以判斷公司僵局作為司法解散事由是否能滿足實踐圖 6 中,可以明顯看出,以現行《公司法解釋(二)》第 1 條中的前列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為主要起訴理由的有 289 例,占案例總數的 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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