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離婚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6-0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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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離婚制度是社會學和婚姻家庭法學共同關注的問題,但我國有關離婚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在司法實踐中也存有較多弊端。澳大利亞是世界上離婚率較高的國家之一,其離婚制度相對較為完善。對澳大利亞離婚制度的研究,可發(fā)揮比較法研究的基本功能,深化對現(xiàn)代外國婚姻家庭法的理論認識和發(fā)展我國婚姻家庭法學理論,幫助認識現(xiàn)代離婚法的基本發(fā)展趨勢,探討各項具體制度之構建模式,為21世紀中國婚姻家庭法的修訂提供參考資料,為適當解釋現(xiàn)有法律條文提供理論依據(jù),有利于離婚案件的判決。目前國內(nèi)專門研究外國離婚制度的著述不多,具體研究澳大利亞離婚制度的相對更少。我國著名的外國民商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先生曾撰文指出,在21世紀,,將比較法學引向深入和廣泛的指導思想應從宏觀漸至微觀,從西方主要大國擴展到全球。對西方大國以外的國家,如澳大利亞,也應展開研究,并逐步引向深入。在此,作者不揣淺薄,擬從程序法和實體法兩方面對澳大利亞離婚制度進行介紹,評析其立法特點,然后結合中國實際,借鑒其有益的立法經(jīng)驗,提出相關的立法建議,以期為完善我國離婚制度的立法盡微薄之力。 本文除序言和結束語外,約四萬字,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澳大利亞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本部分將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分為四個時期進行論述:土著習慣法時期的自由離婚主義,1828-1857年期間的禁止離婚主義,1857年-1975年期間的過錯離婚主義,1975年后至今的破裂離婚主義。 第二部分:澳大利亞離婚制度概況。本部分從澳大利亞離婚程序法和離婚實體法兩個方面,介紹離婚訴訟的管轄,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離婚的具體程序,離婚的法定理由和離婚法律后果等內(nèi)容。離婚法律后果從夫妻人身關系、夫妻財產(chǎn)關系、子女撫養(yǎng)三方面展開論述,重點在夫妻財產(chǎn)關系中的夫妻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前者包括可分割財產(chǎn)的時間和范圍,雙方當事人財產(chǎn)的確認和評估,財產(chǎn)利益的宣告及變更,變更財產(chǎn)利益需考慮的因素,貢獻的評估方法,夫妻的財產(chǎn)協(xié)議,
【關鍵詞】:澳大利亞離婚制度 離婚程序法 離婚實體法 立法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6
【分類號】:D961.1;DD913.9
【目錄】:
- 引言9-11
- 第一部分 澳大利亞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11-16
- 一、土著習慣法時期的自由離婚主義11-13
- 二、1828-1857年期間的禁止離婚主義13-14
- 三、1857年-1975年期間的過錯離婚主義14-15
- 四、1975年后的破裂離婚主義15-16
- 第二部分 澳大利亞離婚制度概況16-33
- 一、澳大利亞離婚程序法規(guī)定16-18
- (一) 離婚訴訟的管轄16-17
- (二) 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17
- (三) 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17-18
- (四) 離婚的具體程序18
- 二、澳大利亞離婚實體法規(guī)定18-33
- (一) 離婚法定理由18-19
- (二) 離婚法律后果19-33
- 第三部分 澳大利亞離婚制度評析33-39
- 一、離婚程序法評析33-36
- (一) 離婚方式33-34
- (二) 離婚起訴時間限制34
- (三) 家庭法院的專屬管轄34
- (四) 夫妻財產(chǎn)協(xié)議和扶養(yǎng)協(xié)議的事前監(jiān)督34-35
- (五) 離婚訴訟中的子女代表人制度35
- (六) 兒童撫養(yǎng)費給付義務之履行35-36
- 二、離婚實體法評析36-39
- (一) 離婚理由的例示主義模式36
- (二) 法院分割夫妻財產(chǎn)時的自由裁量權36-37
- (三) 分割夫妻財產(chǎn)和確定離婚扶養(yǎng)費的考慮因素37-38
- (四) 養(yǎng)老金期待利益分割問題的解決38
- (五) 決定“子女最大利益”的考慮因素38-39
- 第四部分 我國離婚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建議39-47
- 一、離婚程序法的不足40-42
- (一) 協(xié)議離婚無離婚考慮期的限制40-41
- (二) 財產(chǎn)協(xié)議的事后監(jiān)督不利于保護弱者利益41-42
- (三) 對兒童在離婚法中的主體地位和參與權保護不夠42
- 二、離婚實體法的不足42-45
- (一) 夫妻財產(chǎn)關系方面42-43
- (二) 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43-45
- 三、完善我國婚姻法的建議45-47
- (一) 增設離婚考慮期45
- (二) 增加夫妻財產(chǎn)協(xié)議的事前監(jiān)督45
- (三) 增設法院判決經(jīng)濟補償應考慮的因素45
- (四) 明確規(guī)定養(yǎng)老金的期待權可按比例分享45-46
- (五) 明確規(guī)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46
- (六) 增強兒童在婚姻家庭中的主體地位46
- (七) 離婚訴訟中增設子女代表人46-47
- (八) 設立兒童撫養(yǎng)費代收機構47
- 結束語47-48
- 主要參考文獻48-51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吳莉萍;完善我國離婚訴訟程序研究[D];蘇州大學;2010年
2 石萌;離婚案件夫妻財產(chǎn)分割法律問題研究[D];河北大學;2011年
本文關鍵詞:澳大利亞離婚制度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3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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