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與實體維護——兼論“南京虐童案”的權利保障
發(fā)布時間:2024-06-05 21:04
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的權利主體,其合法利益不僅需要程序保障,也需要實質正義的關護。南京虐童案雖然以虐童養(yǎng)母遭致六個月監(jiān)禁的有罪判決落下帷幕,卻折射出未成年人利益的優(yōu)位保護在程序選擇與實體懲罰上的緊張與沖突。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兒童的切身利益,處置此類案件不僅需要對被害人程序選擇權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予以權衡,也需要對虐童行為的定罪與量刑進行實體法考量。探討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與實體維護,對正確理解刑法本質與人權保障的正義追求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程序選擇與未成年人利益優(yōu)位保護的權衡
(一)公訴權與自訴權的理性選擇
1.公訴與自訴程序啟動的優(yōu)先性。
2.程序選擇確定后能否轉換的問題。
(二)被害人程序處分權與正義追求的抉擇
三、實體懲罰與未成年人利益優(yōu)先保護沖突的調適
(一)親屬間虐待行為的法律評價
(二)親權與人權在刑法懲罰上的博弈
結語
本文編號:3989934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程序選擇與未成年人利益優(yōu)位保護的權衡
(一)公訴權與自訴權的理性選擇
1.公訴與自訴程序啟動的優(yōu)先性。
2.程序選擇確定后能否轉換的問題。
(二)被害人程序處分權與正義追求的抉擇
三、實體懲罰與未成年人利益優(yōu)先保護沖突的調適
(一)親屬間虐待行為的法律評價
(二)親權與人權在刑法懲罰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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