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
發(fā)布時間:2017-05-25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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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因管理日常家事的需要進行民事活動時,能夠代表對方且行為效力直接歸屬對方的權利,并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在婚姻生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需處理繁多的日常家事,事必躬親顯然不現(xiàn)實,此時便有了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需要。同時,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國民素質的提高,男女平等的意識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日益被重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因推行夫妻的平等性而適時得到發(fā)展,大多數(shù)國家也將其作為一項身份權的重要內容進行了立法規(guī)定。由于計劃經濟時期經濟關系單一,加之人們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家庭觀念,我國立法因缺乏必要性并沒有對該制度進行規(guī)定。但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社會高度發(fā)展,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民事交往日趨繁復,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立法及完善,能夠有效保護夫妻雙方和民事交往中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谖覈鐣膶嶋H情況和立法狀態(tài),本文旨在探討解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沖突和適用問題,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在行使時的范圍、限制和效力等方面進行分析。
【關鍵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行使范圍 行使效力 行使限制
【學位授予單位】:內蒙古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3.9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概說10-11
-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范圍11-16
- (一) 對“日常家事”的界定11
- (二)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合理范圍11-12
- 1. 維持夫妻及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日常生活的事務11-12
- 2. 夫妻及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因個人發(fā)展需要的事務12
- 3. 夫妻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12
- (三)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范圍的除外情形12-16
- 1. 處置較大價值的夫妻共同財產12-13
- 2. 處理與夫妻一方人身相關聯(lián)的事務13-14
- 3. 風險較大的投資、舉債行為14-16
-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限制16-18
- (一) 限制的方法16
- (二) 限制的范圍16-17
- (三) 限制的恢復17-18
- 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效力18-22
- (一) 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效力18-19
- 1. 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時享有的權利18
- 2. 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義務要求18-19
- (二) 正當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后果19
- (三) 不正當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后果19-22
- 1. 產生表見代理的效果19-20
- 2. 產生善意取得的效果20-21
- 3. 產生效力待定的效果和絕對無效的效果21
- 4. 對夫妻內部之間的責任效力分析21-22
- 五、我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分析及建議22-25
- (一) 立法現(xiàn)狀22
- (二)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與傳統(tǒng)家事觀念的沖突22-23
- 1. 與不區(qū)分日常家事與重大家事的傳統(tǒng)觀念存在沖突22-23
- 2. 與夫妻共有財產制度在婚姻特殊階段存在沖突23
- 3. 與最大限度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存在沖突23
- (三) 構建理性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23-25
- 1. 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主體范圍23
- 2. 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客體范圍23-24
- 3. 區(qū)分日常家事與重大家事24
- 4. 明確賦予夫妻一方限制對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的權利24
- 5. 保護第三人利益應建立在“合理范圍”內24-25
- 結語25-26
- 參考文獻26-28
- 致謝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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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9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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