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年間婚姻關系解除探究——以20世紀30年代河北省高法案例為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4-01-30 07:46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中國的政治相對比較穩(wěn)定,資本主義經濟有所發(fā)展,文化教育與法律等方面較之以前進步很大,婚姻關系解除的事件逐漸增多,并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衍生出新的問題。 就夫妻間的離婚而言,妻子擁有與丈夫離婚的權利。離婚后妻子多數(shù)能夠得到丈夫的贍養(yǎng)與賠償,但依然沒有與丈夫平分家產的權利,不過這絲毫不影響當時離婚率的持續(xù)增長。在離婚的過程中,雖然離婚自由的觀念已經被人們所接受,但依然有一部分女性為了子女或者受傳統(tǒng)思想的束縛,不選擇離婚而選擇與丈夫別居。而當時我國未實行別居制度,面對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不得不支持別居制度。就妾與家長脫離關系而言,妾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提升。在贍養(yǎng)費、賠償金等方面妾享有與妻子同樣的權利,且妾比妻子更容易解除與家長之間的關系,這也是造成當時社會中妾的數(shù)量不減反增現(xiàn)象的一個重要因素。就男女雙方解除婚約來看,男女雙方雖然不能完全做到婚姻自主,但是解除婚約不再困難重重,至少法律完全支持男女雙方解除自己不同意的婚約。 總而言之,這個時期,婚姻自由的觀念得到廣泛傳播,婚姻關系的解除比較容易。同時婚姻關系解除的司法實踐對于簡化結婚的禮俗,革除中國的童養(yǎng)媳陋俗、早婚...
【文章頁數(shù)】:6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 20 世紀初期婚姻關系變動的社會背景
(一) 政治動因
(二) 經濟動因
(三) 文化動因
二、 離婚——夫妻婚姻關系解除的主要方式
(一) 離婚的特點
(二) 離婚的具體原因分析
(三) 離婚的效力
三、 別居——離婚判決中的奇特現(xiàn)象
(一) 別居制度在中國適宜與否的討論
(二) 別居的訴訟理由
(三) 別居后養(yǎng)贍費的標準
(四) 別居后養(yǎng)贍費的支付方法
(五) 別居與離婚并存
四、 脫離關系——家長與妾婚姻關系的解除
(一) 妾在與家長脫離關系中可以沒有任何理由
(二) 法律上妾沒有向家長訴請別居及養(yǎng)贍的權利
(三) 在不知情狀況下成為妾的女方有撤銷婚姻并獲得賠償金的權利
(四) 妾與家長脫離關系后有獲得贍養(yǎng)費的權利
五、 解除婚約——訂婚雙方關系的解除
(一) 多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約
(二) 解除婚約者多為青少年
(三) 解除婚約者以務農身份為多
(四) 司法實踐中男女當事人對自己婚約的主動權有了很大的上升
六、 婚姻關系解除的司法實踐對于婚俗的影響
(一) 對于結婚禮俗的影響
(二) 對于早婚習俗的影響
(三) 對于童養(yǎng)媳習俗的影響
(四) 對于兼祧另娶妻習俗的影響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本文編號:3889792
【文章頁數(shù)】:6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 20 世紀初期婚姻關系變動的社會背景
(一) 政治動因
(二) 經濟動因
(三) 文化動因
二、 離婚——夫妻婚姻關系解除的主要方式
(一) 離婚的特點
(二) 離婚的具體原因分析
(三) 離婚的效力
三、 別居——離婚判決中的奇特現(xiàn)象
(一) 別居制度在中國適宜與否的討論
(二) 別居的訴訟理由
(三) 別居后養(yǎng)贍費的標準
(四) 別居后養(yǎng)贍費的支付方法
(五) 別居與離婚并存
四、 脫離關系——家長與妾婚姻關系的解除
(一) 妾在與家長脫離關系中可以沒有任何理由
(二) 法律上妾沒有向家長訴請別居及養(yǎng)贍的權利
(三) 在不知情狀況下成為妾的女方有撤銷婚姻并獲得賠償金的權利
(四) 妾與家長脫離關系后有獲得贍養(yǎng)費的權利
五、 解除婚約——訂婚雙方關系的解除
(一) 多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約
(二) 解除婚約者多為青少年
(三) 解除婚約者以務農身份為多
(四) 司法實踐中男女當事人對自己婚約的主動權有了很大的上升
六、 婚姻關系解除的司法實踐對于婚俗的影響
(一) 對于結婚禮俗的影響
(二) 對于早婚習俗的影響
(三) 對于童養(yǎng)媳習俗的影響
(四) 對于兼祧另娶妻習俗的影響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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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記
本文編號:388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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