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導致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路徑
發(fā)布時間:2021-08-23 23:58
夫妻間家暴發(fā)生率居高不下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2001年我國頒布《婚姻法》正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受家暴配偶可在提起離婚時主張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家暴的隱蔽性使受害人舉證困難,而精神損害判定標準又具有模糊性,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因家暴導致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適用。本文從擴充解釋精神損害的判定標準和適用證明責任減輕機制來探討完善該制度的合理路徑。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15)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一)對家暴的認定率低,精神損害賠償支持率低
(二)認定的家暴行為多為嚴重的身體暴力
二、規(guī)制的難點
(一)以“嚴重性”為所有精神損害賠償?shù)呐卸藴什槐M合理
(二)普通民事證據(jù)制度不利于保障受害配偶的舉證權利
三、完善路徑的探討
(一)建立“動態(tài)的嚴重性標準”
(二)適用證明責任減輕機制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精神損害的可賠償性[J]. 馬俊驥. 時代法學. 2019(01)
[2]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節(jié)的認定——以北京市42份民事判決書為分析對象[J]. 余歌. 太原城市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 2018(07)
[3]身體與身份:家暴受害者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困境[J]. 鄧麗. 婦女研究論叢. 2017(06)
本文編號:3358854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15)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一)對家暴的認定率低,精神損害賠償支持率低
(二)認定的家暴行為多為嚴重的身體暴力
二、規(guī)制的難點
(一)以“嚴重性”為所有精神損害賠償?shù)呐卸藴什槐M合理
(二)普通民事證據(jù)制度不利于保障受害配偶的舉證權利
三、完善路徑的探討
(一)建立“動態(tài)的嚴重性標準”
(二)適用證明責任減輕機制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精神損害的可賠償性[J]. 馬俊驥. 時代法學. 2019(01)
[2]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節(jié)的認定——以北京市42份民事判決書為分析對象[J]. 余歌. 太原城市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 2018(07)
[3]身體與身份:家暴受害者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困境[J]. 鄧麗. 婦女研究論叢. 2017(06)
本文編號:3358854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hyflw/3358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