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事實婚姻的法律調(diào)整
本文關鍵詞:論事實婚姻的法律調(diào)整,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 婚姻本質(zhì)上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自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婚姻成為法律調(diào)整的對象。目前法律對于婚姻關系之成立有兩種立法主義,即事實婚姻主義和形式婚姻主義。在形式婚主義下,無論采用法律婚還是儀式婚主義,都會產(chǎn)生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而造成事物形式與實質(zhì)相沖突,具有主觀目的性、客觀現(xiàn)實性、關系公示性、形式違法性、實質(zhì)符合性的特征。我國法律僅承認經(jīng)過結婚登記的婚姻,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還存在大量的事實婚姻,由此產(chǎn)生了種種法律問題,因而使得該不該保護和如何保護事實婚姻這一問題不可回避。 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事實婚一般發(fā)生在采取登記婚主義或儀式婚主義的國家,并且可從以立法重心為標準和以法律效力是否與婚姻效力有關為標準來進行區(qū)分。有條件的承認和賦予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為已經(jīng)具有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救濟手段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從建國至今,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主要經(jīng)歷了承認、有條件的承認、不承認、相對承認四個發(fā)展階段。關于事實婚姻的立法缺陷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沒有一個明確和連貫的態(tài)度;二是規(guī)定了應當補辦登記,但是沒有相關程序性規(guī)定并且實際操作性不強。由于立法方面的缺陷,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不利于法律的適用、財產(chǎn)份額難以明確、當事人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等問題。從各方面來看,必須完善有關事實婚姻的立法,因此提出通過完善結婚登記制度和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來完善立法。
【關鍵詞】:事實婚姻 形式婚 婚姻登記 法律調(diào)整模式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D923.9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1章 緒 論10-14
- 1.1 本論文選題背景與意義10-11
- 1.2 文獻綜述11-13
- 1.3 研究內(nèi)容和研究方法13-14
- 第2章 形式婚主義下對事實婚姻的再認識14-24
- 2.1 婚姻制度的兩種模式與事實婚姻的界定14-18
- 2.1.1 婚姻制度的兩種立法模式14-15
- 2.1.2 不同模式下的婚姻性質(zhì)15-16
- 2.1.3 形式婚主義下事實婚姻的定義16
- 2.1.4 形式婚主義下事實婚姻的特征16-18
- 2.1.5 形式婚主義下事實婚姻的本質(zhì)18
- 2.2 形式婚主義下事實婚姻與相關概念的關系18-22
- 2.2.1 事實婚姻與非婚同居18-20
- 2.2.2 事實婚姻與無效婚姻20-21
- 2.2.3 事實婚姻與可撤銷婚姻21
- 2.2.4 事實婚姻與重婚21-22
- 2.3 我國形式婚主義下事實婚姻的存在形態(tài)22-24
- 第3章 國外事實婚姻立法例之比較24-31
- 3.1 羅馬法的事實婚主義24-25
- 3.2 近現(xiàn)代形式婚主義下事實婚之法律調(diào)整模式25-30
- 3.2.1 以法律效力是否與婚姻效力有關為標準的立法例25-27
- 3.2.2 以立法重心為標準的立法例27-29
- 3.2.3 其他有關事實婚姻的立法例29-30
- 3.3 小結30-31
- 第4章 我國事實婚姻立法演進及其完善31-46
- 4.1 我國事實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31-34
- 4.1.1 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階段31-32
- 4.1.2 有條件的承認階段32-33
- 4.1.3 不承認階段33
- 4.1.4 相對承認階段33-34
- 4.2 事實婚姻立法缺陷34-36
- 4.2.1 對事實婚姻沒有明確和連貫的態(tài)度34-35
- 4.2.2 “應當補辦登記”之規(guī)定的缺陷35-36
- 4.3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36-37
- 4.4 事實婚姻之立法完善37-46
- 4.4.1 立法完善的必要性37-39
- 4.4.2 具體立法建議39-46
- 結論46-48
- 參考文獻48-50
- 致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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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2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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