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的解讀與思考 南京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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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的解讀與思考
[摘 要]《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新規(guī)定的出現(xiàn),使得對按揭貸房這一特殊財產的離婚處理有了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范,即產權歸于登記方名下。但是筆者認為,在產權歸屬上,關鍵不在于看誰是首付方并且已經有了產權登記,還要考慮在婚后共同還貸期間,哪一方對房屋的價值的取得做出較大的貢獻,綜合考慮判決產權歸誰所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原則。
[關鍵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離婚;共同財產;個人財產
一、新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因法司法解釋》)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該條文主要適用于婚前一方簽訂合同按揭貸款購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并且記載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財產處理問題。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解決的方式是,首先可以經雙方協(xié)商,,這是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上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婚姻法上的重要體現(xiàn)。其次,如果雙方協(xié)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往往并不能針對產權歸屬及相應的對未取得產權的那一方的補償數(shù)額達成很好的協(xié)議,此時,需要法律規(guī)范的介入加以調整。在所有權歸屬上,產權登記薄上登記誰的名字就是歸誰所有。在現(xiàn)代社會中,夫妻雙方更多的是婚前男方支付首付并將產權登記于該方名下,因此在離婚時,自然是男方取得所有權;在共同還貸及其相應的增值部分上,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 關于產權歸屬的思考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前,《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關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使用”的規(guī)定,使得這類案件的產權歸屬變得撲朔迷離,法官根本沒辦法形成統(tǒng)一的判決。最為典型的便是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不同意見的代表。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十條的規(guī)定,只要是婚前一方按揭首付,婚后取得產權的,離婚時,所有權歸登記方所有。這一硬性的規(guī)定,首先,它體現(xiàn)了《物權法》的相關精神,即不動產物權的確定是以登記于登記薄的名字為準。其次,在司法實踐中,為各地法官的判案提供了一條準繩。但是,筆者認為問題就在于此:雖然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按揭,并將產權登記于該方名下,可以最終得到所有權。這種一概而論的做法很有可能導致對未取得所有權那方的極大不公平。首先,即使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而該首付也只是房屋總價值中的一小部分。雖然首付款的比例由多種因素確定,但一般都是三成至四成左右。而剩下的大部分價值都是在婚后還款而取得,雖然這婚后的大部分還貸款項法律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于房屋這一特殊的不動產,仍有進一步確定哪一方對婚后還貸貢獻較大的必要性。所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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