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王某先育后婚政審案的案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2-12 01:27
本文關鍵詞:關于王某先育后婚政審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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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人們對行政權力的要求以及對發(fā)展的需求不斷提高,尤其是隨著社會各項事業(yè)的不斷進步,行政權不單由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使,更是頻頻出現(xiàn)中共黨組織行使人事任免權、村民委員會根據(jù)村規(guī)民約行使自治權、行業(yè)協(xié)會對其成員的處理、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權等等,這些行為產(chǎn)生于權利義務完全不對等的兩個主體之間,屬于行使行政權的行為,然而,在我國現(xiàn)行的“誰主體,誰被告”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標準下,這些行為因被告確定復雜或被告缺失而游離于司法監(jiān)督之外,成為行政訴訟的真空帶,影響了行政訴訟法解決爭議保護公民權利的根本價值的有效發(fā)揮,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 本文以江蘇省考生王某在公務員筆試、面試、體檢均合格后,在公示階段銅山縣委組織部向其下達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政審不合格不予錄用的通知,而王某作為行政相對人行使自己訴權時,卻因銅山縣委組織部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而被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例為切入點,分析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而針對每一個焦點問題提出筆者個人的思考和看法。接著以案件中出現(xiàn)的“有法益損害卻無責任承擔者”這一現(xiàn)實問題入手,具體分析了實踐中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存在的被告確認復雜化、被告缺失、行政救濟范圍狹窄、實體和程序相混淆等問題,研究了改進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筆者建議以考慮形式上的被告、方便當事人訴訟為方向,建立以“行政公權力行為”為標準的行政訴訟被告確認資格標準,將行使了行政公權力行為的組織和個人納入行政訴訟法調整范圍,此標準涵蓋了行政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主體和非行政主體,合理擴大了行政訴訟被告范圍。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希望在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標準這一問題上,給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的專家、學者一點啟示,為推動行政訴訟向更加合理化、科學化方向發(fā)展提供有益的理論參考。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0.5;D923.9;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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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8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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