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夫妻個人財產所生孳息歸屬
發(fā)布時間:2017-11-25 15:03
本文關鍵詞:論夫妻個人財產所生孳息歸屬
【摘要】:我國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采取了列舉式方式來規(guī)定!痘橐龇ā返17條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第18條規(guī)定了夫妻個人財產范圍。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還作了補充性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又規(guī)定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偟膩碚f,現(xiàn)行的立法對幾種基本財產的性質和歸屬已經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歸屬卻只做了排除性的語言表述——即將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得的孳息歸屬排除在共同財產范圍之外。筆者認為這樣規(guī)定有不周全之處。 從我國《婚姻法》的立法歷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來看,我國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得的孳息歸屬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其中規(guī)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姻期間所得的孳息是一直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二階段是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其規(guī)定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的歸屬沒有做出任何規(guī)定。第三階段是2004年開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二)》,其明確規(guī)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孳息這種情形如何認定未給予明確。第四階段是2011年開始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三)》,其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相對于原物來說是另一種重要的物權客體。孳息的歸屬是獲得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方式之一。孳息歸屬在立法例上有“原物主義”與“生產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原則!霸镏髁x”原則符合人們樸素的情感認同與生活習慣,這有助于保護所有人的利益。但“生產主義”原則就側重保護生產者的勞動力投入。因婚姻法中的財產關系事實上是建立在身份關系這個前提上的,身份關系影響著財產關系,因此婚姻法中的財產關系是不能全部按民法中的原理來解釋的。但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受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規(guī)定個人財產婚后所生的孳息不是共同財產。 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采用比較的研究方法、歷史的研究方法以及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理論聯(lián)系實際,從孳息的定義、夫妻個人財產及孳息歸屬的角度入手,通過對各國立法現(xiàn)狀的分析,指出了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未來立法構想提出自己的立法,藉此對我國日后婚姻立法有所裨益。
【學位授予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9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庫 前10條
1 邢昊然;;婚姻法解釋(三)不動產若干問題研究[J];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12年02期
2 王利明;關于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的幾個問題[J];法學;2003年01期
3 許莉;;夫妻個人財產婚后所生孳息之歸屬[J];法學;2010年12期
4 陳昭;;社會轉型期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再探討[J];法學雜志;2010年12期
5 楊遂全;現(xiàn)行婚姻法的不足與民法典立法對策[J];法學研究;2003年02期
6 隋彭生;;法定孳息的本質——用益的對價[J];社會科學論壇(學術研究卷);2008年06期
7 周超;;淺談婚前個人財產孳息在婚后的歸屬[J];商品與質量;2011年S2期
8 隋彭生;;天然孳息的屬性和歸屬[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02期
9 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取得收益的歸屬[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04期
10 范李瑛;;物權變動模式與夫妻財產歸屬——兼論物權法在夫妻財產所有關系中適用的幾個問題[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02期
,本文編號:1226405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hyflw/1226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