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處分不動產(chǎn)的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8-16 03:15
本文關鍵詞:冒名處分不動產(chǎn)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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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房屋所有權人的配偶、子女、朋友及租客甚至無關人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所有權人的房屋產(chǎn)權證明、冒充所有權人身份,將房屋轉(zhuǎn)讓于不知情的第三方且騙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進行過戶,從而非法獲利的情況層出不窮。此類行為不僅使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遭受侵害,也使善意的房屋受讓人面臨極高的交易風險。然就此類冒名處分行為,我國現(xiàn)有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比比皆是,部分學者支持適用信賴保護制度之善意取得制度或類推適用表見代理制度,也有學者持否定態(tài)度。就此,本文以冒名處分不動產(chǎn)行為及我國《物權法》第106條、《合同法》第49條為研究對象,結合民法學和邏輯學的知識,綜合運用體系解釋法、類型化研究法、制度史研究法、各國立法對比法、立法目的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極端法等研究方法,在現(xiàn)有并掌握的材料和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對行為性質(zhì)、相關信賴制度、社會效應、法律行為后果等層層遞進展開分析,得出冒名處分行為原則上不適用信賴保護制度,但可有條件類推適用信賴保護制度之表見代理制度。 首先,本文闡明冒名處分行為的類型及特征,即假冒他人身份、偽造他人簽章;處分無權處分或處分權受限的不動產(chǎn);交易相對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騙過登記部門審查,進行了不動產(chǎn)變動登記。 其次,本文結合冒名處分行為,對比分析了我國善意取得制度及表見代理制度,得出冒名處分因存在處分權受限的間接冒名人而不符合善意取得啟動要件之“無權處分”;冒名人的姓名未載于登記簿上而不具備善意取得之信賴基礎;與冒名處分相關的交易行為因詐騙而不法,準用動產(chǎn)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予以排除;冒名人“使用他人名義”區(qū)別于善意取得“以自己名義”為行為;冒名行為是雙方結構,不具備表見代理之三方結構;冒名行為實質(zhì)與外觀均不滿足表見代理必要的“以本人名義”為行為;冒名行為不具備表見代理限定的權利外觀類型,,其獨有的家庭關系、身份證件偽造均不構成權利外觀;冒名行為中的真實權利人無可歸責性。 此外,本文通過考量信賴保護制度的社會效應,通過法律類推適用理論得出冒名處分行為不得類推適用善意保護制度,但可在特定情形下類推適用表見代理制度。 最后,本文得出冒名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為:買賣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在冒名處分行為類推適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合同開始生效;當冒名處分行為不適用信賴保護制度時,合同歸于無效,但賠償責任為法定的違約責任,另外登記機關也應就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關鍵詞】:冒名 無權處分 不動產(chǎn) 善意取得 表見代理 信賴保護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3.2;D923.6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導言9-14
- (一) 選題的背景及研究意義9-10
- (二) 現(xiàn)有文獻綜述10-13
- 1、 中文文獻綜述10-13
- (三) 研究方法13
- (四) 論文結構安排13-14
- 一、 問題提出14-15
- 二、 冒名處分不動產(chǎn)無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可能15-26
- (一) 不動產(chǎn)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規(guī)則15-26
- 1、 由制度史及立法例反觀中國立法15-18
- 2、 不動產(chǎn)適用《物權法》第 106 條的考量因素18-22
- 3、 《物權法》第 106 條不適用于冒名處分的法律判斷22-26
- 三、 冒名處分不動產(chǎn)無適用表見代理之可能26-34
- (一) 表見代理客觀上是一個三方結構27-28
- (二) 表見代理人主觀上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行事28-29
- (三) 表見代理具有客觀表象形式要素(權利外觀)29-31
- (四) 表見代理之信賴合理性與主觀歸責性的權衡31-34
- 1、 信賴合理性31-32
- 2、 特別要件之爭32-33
- 3、 可歸責性為必要33-34
- 四、 信賴保護制度的有限適用34-38
- (一) 類推適用之法理原則34-36
- (二) 考量平等原則和立法意旨36-38
- 五、 冒名處分的法律后果38-42
- (一) 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其救濟39-41
- (二) 登記機關的責任41-42
- 六、 結語42-43
- 參考文獻43-48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48-49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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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8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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