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根本違約
發(fā)布時間:2017-08-03 14:21
本文關鍵詞:論根本違約
【摘要】:根本違約(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是從英國法中產生的一種違約形態(tài),之后被《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采納,成為一個國際性的條款。一般認為,根本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中最重要的、根本性的條款而構成的違約,另一方當事人據(jù)此可以訴請賠償,并有權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本篇論文的主體分為四部分,分別論述了根本違約制度的理論淵源、根本違約制度的構成要件、根本違約制度的法律效果以及根本違約制度與我國合同法。 第一部分:根本違約制度的理論淵源及立法體例。根本違約制度肇始于英國法,早在19世紀,英國法院開始將合同條款依其重要程度之輕重區(qū)分為“條件”(condition )和“擔保”(warranty),“條件”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條款,“擔保”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屬性的條款,違反不同的條款會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本違約就是違反條件條款的“同義語”,一旦出現(xiàn)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訴請賠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講,“根本違約”是與“合同解除權”相聯(lián)系的。 英國法對根本違約制度的規(guī)定,對于美國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盡管《統(tǒng)一商法典》回避了根本違約的概念,沒有明確區(qū)分條件和擔保條款,但美國合同法中接受了這兩個概念,并認為違反了條件條款,將構成重大違約,并導致合同解除。 1980年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采納了根本違約制度,并對此作了新的定義。《公約》第25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并在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根本違約),除非違約當事人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當事人處于同樣的情況下也沒有理由會預知這樣的結果發(fā)生!薄豆s》中的根本違約制度與英國法中的根本違約制度的價值是相同的,即確定合同當事人的解除權或者說是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但是,公約在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上與英國法的判斷標準是有所不同的,最明顯之處在于它增加了一個標準,即違約方的“預知”。 第二部分: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關于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有兩種判斷標準, WP=4 一種是條款主義,另一種是結果主義。條款主義是英國法院早期對根本違約構成要件的判斷標準。主要是指區(qū)分合同中那些條款是條件條款,那些條款是擔保條款。違反條件條款的是根本違約,反之,則不是。后來,由于實踐中,法官對條件條款的判斷比較困難,以及后來學者們所說的“中間條款”的適用范圍擴大,條款主義逐漸被修正為結果主義。所謂結果主義就是指根據(jù)違約的后果來判斷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違約后果嚴重,導致非違約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是根本違約。 筆者認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從條款主義到結果主義,是一個重大進步,是判斷標準進一步客觀化的表現(xiàn),有利于實踐中的把握和操作。但即使是這樣,結果主義仍然有其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即什么是“后果嚴重”,如何解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結合《公約》中的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生活中的各種違約形態(tài),筆者談了過錯對根本違約構成要件的影響,個人認為在判斷根本違約時,完全不考慮違約方的主管過錯的做法事不可取的。并且認為建立“根本違約”的類型化有利于實踐中更好的把握根本違約構成要件。 第三部分: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現(xiàn)為兩方面,一是根本違約與合同解除權的關系。因為一方的違約行為一旦構成根本違約,就會導致非違約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合同履行變得沒有意義和價值,所以在根本違約情況下,法律賦予非違約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筆者認為如果簡單地認為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系僅僅是通過根本違約制度給予受害人一種解除合同的機會,則并沒有準確認識兩者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確立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不在于使債權人在另一方違約的情況下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而在于嚴格限定解除權的行使,這是由合同的目的及違約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根本違約的第二個法律效果是其與免責條款的關系。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大部分學者認為根本違約能夠阻卻免責條款的適用。其理由是根本違約是一種嚴重的違約形態(tài),它損害了非違約方本應可以從合同中得到的合理預期利益,如果法律準許免除根本違約方的責任,則會有失公平。筆者對此持不一樣的看法,理由有三點:1 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xié)議而設立免責條款,是有我國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則決定的,只要其不損耗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則國家不應對其進行干預。2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使用具有明顯的 WP=5 經濟合理性,通過免責條款,講各種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分配,是值得提倡的。3在嚴格責任廣泛適用的今天,根本違約方有時主觀上并沒有過錯,而且根本違約中的免責條款與標準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不同的,所以它并不像有的學者所說的是“絕對不公平”的。 第四部分:根本違約制度與我國《合同法》。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使用“根本違約”這個概念,但是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第4款規(guī)定,學者們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中貫徹了根本違約制度這一精神,而且,由于我國已經加入了《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對這一制度更應有較深的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3
【分類號】:D913
【目錄】:
- 摘錄3-11
- 前言11-13
- 第一章 根本違約的理論淵源及相關立法13-20
- 第一節(jié) 英美法關于根本違約的理論13-15
- 第二節(jié) 大陸法關于嚴重違約的理論15-17
- 第三節(jié)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根本違約的規(guī)范17-20
- 第二章 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20-28
- 第一節(jié) 條款主義20-22
- 第二節(jié) 結果主義22-26
- 第三節(jié) 根本違約的類型化26-28
- 第三章 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28-35
- 第一節(jié) 根本違約與合同解除28-32
- 第二節(jié) 根本違約與免責條款32-35
- 第四章 根本違約與 我國《合同法》35-42
- 第一節(jié) 根本違約制度的合理性35-37
- 第二節(jié) 我國合同法對根本違約的規(guī)定37-39
- 第三節(jié) 我國合同法關于根本違約規(guī)定的成功與不足39-42
- 結語42-44
- 參考文獻44-46
- 致謝46-47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蘆雪乃;論根本違約[D];華東政法學院;2006年
2 馮博;論根本違約制度[D];鄭州大學;2007年
,本文編號:6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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