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主義行為的合同法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7-07-25 22:11
本文關鍵詞:機會主義行為的合同法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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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機會主義行為這一概念盡管最早源于并且主要運用于經濟學與管理學領域,但這種根生于人類天然秉性的行為,同樣毫無例外的充斥在以交易為基礎和目的的大多數民商事合同中,并且作為私法自治的工具,合同法大量的任意性規(guī)范以及合同文本的有限表述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廣泛的行為自由,使得一些機會主義行為變得更為隱晦而難以甄別。 本文首先通過對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機會主義行為產生的原因、表現形式、治理必要性的說明來介紹機會主義行為的背景,其次從合同訂立的兩大階段即磋商階段(假設尚不存在書面的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的履行階段進行首次劃分,將合同履行階段較為常見的機會主義行為歸為“顯然性”與“隱蔽性”機會主義行為而進行二次劃分,以此為進路來對合同關系當中不同階段,不同特征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分析。接著在探討對機會主義行為的規(guī)制手段時,本文大致從三個方面推進:市場的規(guī)制機制,合同文本及條款的預防機制,司法介入合同關系的矯正機制。三種規(guī)制途徑在實踐運用中有著適用上的先后順序,但同時又在功能上相互彌補,因此呈現出層層遞進而又相互交織的關系。在這一部分文章重點的探索了合同字面解釋與商業(yè)慣例解釋兩種解釋方法在司法矯正機會主義行為的過程中發(fā)揮的重要作用。最后,給出對于解決方案的猜想以及在靈活處理機會主義行為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標準。 合同關系中的機會主義行為根生于主體本身的自利性,孕化于交易信息不對稱以及合同的不完整性,機會主義行為的成本收益比則是其誘發(fā)的導火索?刂茩C會主義行為,才能為保證合同雙方合作而走向共贏,減少交易費用而增加社會財富護航。合同不同階段的機會主義行為呈現著各種鮮明的特性,磋商階段中,沒有正式的合同來約束當事人的交涉關系,一方當事人先合同的專用性資產投資容易誘發(fā)另一方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履行階段中,一方當事人既可能利用優(yōu)勢地位來修改合同(“顯然性”機會主義行為)也可能利用合同的不完整性來背離交易宗旨(“隱蔽性”機會主義行為)不正當轉移另一方當事人的財富。自由市場,合同文本以及司法裁決在規(guī)制機會主義行為中相互銜接與協調:來自于自由市場的規(guī)制如商譽制裁、商主體聯盟等是交易過程中自發(fā)的治理手段,盡管其有利于交易關系的維護,但功效卻常常受客觀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普適性;通過合同文本及條款,如行業(yè)格式條款、違約條款可以花費低廉的防治機會主義行為,但是文字的有限性以及未來的不可預測性,使得白紙黑字不能應對萬變的機會主義風險;法院借助公權力,強制性介入合同來矯正機會主義行為效果最明顯且見效最快,但卻容易對合同意思自治中的私法秩序造成不當的干預,因此法官在裁判的過程中既要明確且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同時也要注意對于處理規(guī)則的謹慎使用。在處理“顯然性”機會主義行為時注意對于客觀證據的參考如,不可預期的客觀變化,可供替代的選擇方案等來輔佐法官的自由心證,在處理“隱蔽性”機會主義行為時,重視對于商業(yè)慣例解釋方法的使用來彌補合同字面解釋的不足,,最后對于機會主義式的違約采用交出違法所得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有助于實現矯正正義,起到警示效果。 無論是在如何評價交易主體的行為是否屬于機會主義行為的時候,還是在考慮針對已存在的機會主義行為應當采用何種普適性的干預方案來矯正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不僅需要關注具體的法律規(guī)則的設計和利用,更要注意和其他規(guī)制手段,(主要指法律與自由市場之手)的銜接與協調,而指導這一系列認定和規(guī)制程序,有條不紊的展開的,則有賴于既具有一定穩(wěn)定性又飽含靈活性的判斷標準的設定,縱觀整個過程,都離不開立法,司法與行為的互動關系。期望“機會主義行為”能作為一個新的合同法的分析概念和范疇,促進對一些合同法中抽象概念的重新運用,重新塑造對某些原理的理解,同時對具體法律規(guī)則運用產生好的指引作用,有助于法庭去識別,解決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并最終的帶動對法律,經濟與道德關系的重新思考。
【關鍵詞】:機會主義行為 合同法 效率 規(guī)制 市場規(guī)制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6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 機會主義行為:模糊而真實的概念11-15
- (一) 機會主義行為的概念起源11
- (二) 合同法與機會主義行為11-12
- (三) 合同關系中機會主義行為的產生12-15
- 二、 合同關系中的機會主義行為15-20
- (一) 磋商階段的機會主義行為15-16
- (二) 履行階段的機會主義行為16-18
- (三) 控制機會主義行為的必要性18-20
- 三、 經由市場機制的機會主義行為的治理機制20-25
- (一) “商譽制裁”、“以牙還牙”報復機制20-22
- (二) 交易主體“橫向”及“縱向”聯合22-23
- (三) 集體組織的內部制裁23-24
- (四) 市場規(guī)制機制盲點24-25
- 四、 經由當事人協議文本的機會主義行為規(guī)制25-30
- (一) 磋商階段的保密協議或者擔保協議25-26
- (二) 訂立階段策略性的使用合同26-28
- (三) 協議文本機制的失效28-30
- 五、 經由司法介入矯正的機會主義行為規(guī)制30-52
- (一) 磋商階段機會主義行為的認定及處理30-33
- (二) 履行階段“顯然性”機會主義行為的認定與處理33-38
- (三) “隱蔽性”機會主義行為的認定與處理38-48
- (四) “歸還機會主義行為所得”的懲罰性賠償48-50
- (五) 司法矯正機制的不足50-51
- (六) 司法介入標準:具有正當性,同時最小化成本51-52
- 結論52-53
- 參考文獻53-56
-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56-57
- 后記57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6條
1 許明月;普遍性侵權、機會主義與侵權現象的法律控制——對傳統侵權法的反思[J];法商研究;2005年04期
2 談毅;慕繼豐;;論合同治理和關系治理的互補性與有效性[J];公共管理學報;2008年03期
3 張文健;孫紹榮;;機會主義行為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制度設計啟示[J];工業(yè)技術經濟;2007年12期
4 王洪濤;威廉姆森交易費用理論述評[J];經濟經緯;2004年04期
5 劉燕;;“機會主義行為”內容與表現形式的理論解析[J];經濟問題探索;2006年05期
6 孫良國;于忠春;;有意違約的研究[J];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9年06期
本文編號:57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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