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及其理念的發(fā)展
本文關鍵詞:我國合同法及其理念的發(fā)展,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合同的理念和價值一直是指導合同立法的根本。由于民法的本質特征是私法,而契約自由原則則是近代私法走向進步的標志。契約自由思想的萌生,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為終極關懷的羅馬法。近代資本主義的出現(xiàn),使契約自由形成了以人文主義為價值基礎、以代議制民主政體為政治保障、以市場經濟為根植土壤的完整價值體系,并躍升為近代民法的一大原則。私法自治的理念和契約自由的精神隨之被各國民法所采納并被植入各個具體條文之中,成為貫穿契約制度的核心和精髓。 在我國,由于特殊的國情和歷史原因,使得合同立法在開始就出現(xiàn)偏位。由于中國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長期計劃經濟的束縛,國家行政強權的盛行,契約理念的缺失不僅表現(xiàn)在立法上,更主要表現(xiàn)在思想上。尤其是建國后的前30年,我們不但拋棄了傳統(tǒng)民法中存留的契約理念,甚至沒有能夠建立一個可以稱作為契約法的法律體系,整個社會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運行,合同僅僅是一種形式,是國家計劃得以實行的保障工具。因此可以說,所謂私法自治的理念在我國一直未能真正確立起來,契約自由的精神亦未能成為契約立法的指導思想。正是這種原因,導致了我國契約立法呈現(xiàn)了偏位的情形,尤其是《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 WP=3 術合同法》的三足鼎立,更使得現(xiàn)實契約法與應然的契約制度背道而馳。這種背離可以說是我國脆弱的法治現(xiàn)狀的最好注腳,也從另一個方面解讀出我國契約理念的缺失與誤讀。當然,這三部合同法由于制定時間和背景各有不同,其中也能反映一些試圖擺脫計劃經濟束縛的努力和對契約制度應然性的探索,但是由于對私法自治的理念和契約自由的精神沒有本質的認識和理解,所以也無法改變這三部合同法為計劃經濟體制所統(tǒng)攝的命運。直至《合同法》的出臺結束了三足鼎立的局面,改善了民事立法中分散、零亂、不規(guī)范的狀況,初步顯示了我國將以嚴謹?shù)姆ㄖ螒B(tài)度協(xié)調社會經濟的運轉。同時《合同法》還結合我國社會及經濟發(fā)展特點,采納了一些先進的理論和國外先進的立法成果,吸收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精華,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使私法自治的理念和契約自由的精神得以復位。雖然這種復位還存在一些問題,還留有一些缺憾,但是可以相信,通過研究合同法的發(fā)展歷程,去發(fā)現(xiàn)契約理念并依此修訂合同法,使契約的精神和理念在我國的法律中日漸成熟和完善,這也是我們目前在合同法領域應著力完成的工作。 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解決如下問題: 第一,發(fā)現(xiàn)契約理念和價值,從私法自治尤其是契約自由開始,以得出應然的契約法律所具有的價值追求,諸如平等、正義、意思自治等。 第二,從三部合同法的制定背景、價值取向和缺陷,得出立法偏位的結論。 第三,論證統(tǒng)一合同法的優(yōu)缺點,以通過不斷修訂,使其向應有狀態(tài)發(fā)展,回復契約的精神。
【關鍵詞】:合同法 契約理念 私法自治 意思自由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4
【分類號】:D923.6
【目錄】:
- 內容提要2-10
- 第一章 從身份到契約--契約理念的演變10-18
- 第一節(jié) 契約的精神與內涵11-12
- 第二節(jié) 西方契約理念的確立12-14
- 第三節(jié) 我國古代契約的萌生與理念的缺失14-17
- 一、 契約的萌生15
- 二、 契約理念的缺失15-17
- 第四節(jié) 契約理念演變的啟示17-18
- 第二章 我國合同法及其理念的偏位18-29
- 第一節(jié) 1949年-1981年合同制度的發(fā)展19-22
- 一、 新中國初期的合同立法(1949-1956年)--從契約到合同19-20
- 二、 合同立法的停滯(1956-1979年)--法律成為計劃經濟的形式保障20-21
- 三、 合同所體現(xiàn)的理念及價值21-22
- 第二節(jié) 1981年《經濟合同法》22-29
- 一、 《經濟合同法》制訂背景22-24
- 二、 《經濟合同法》的特點24
- 三、 《經濟合同法》的理念和價值24-27
- (一) 計劃經濟使合同成為附庸24-25
- (二) 無效制度(合同監(jiān)督制度)干涉私法自治25-26
- (三) 公共利益(包括壟斷利益)扼制私人利益26
- (四) 靜的安全使合同法活力喪失26-27
- (五) 《經濟合同法》實質上是公法27
- 四、 《經濟合同法》的影響27-29
- (一) 對合同理念和價值的偏位27-28
- (二) 對法律思維模式及審判實踐的影響28-29
- 第三章 我國合同法及其理念的修正29-42
- 第一節(jié) 1985年《涉外經濟合同法》30-35
- 一、 《涉外經濟合同法》制訂背景30-31
- 二、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特點31-32
- 三、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理念和價值32-33
- 四、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偏位33-35
- 第二節(jié) 1986年《技術合同法》35-38
- 一、 《技術合同法》制訂背景35-36
- 二、 《技術合同法》的特點36
- 三、 《技術合同法》的理念和價值36-38
- 四、 《技術合同法》的偏位38
- 第三節(jié) 1993年《經濟合同法》修訂版38-42
- 一、 修訂背景38-39
- 二、 修訂的主要內容39-40
- 三、 修訂版的理念和價值40-41
- (一) 極端意思自治與煩躁的社會現(xiàn)實40
- (二) 法律制度依然缺失40-41
- (三) 部門立法痕跡明顯41
- 四、 修訂版的影響--法律的不穩(wěn)定41-42
- 第四章 合同制度及其理念的復位--1999年《合同法》42-51
- 一、 《合同法》的制訂背景42-43
- 二、 《合同法》的特點43-44
- 三、 《合同法》的理念和價值44-51
- (一) 契約應有理念的復位44-46
- (二) 契約義務群及其價值46-47
- (三) 意思自治、法律行為與動的安全47-48
- (四)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融合48-49
- (五) 自治與政治文明49-51
- (六) 《合同法》的缺憾51
- 結語51-53
- 參考文獻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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