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表見讓與的法律效果
發(fā)布時間:2019-02-18 22:55
【摘要】:古羅馬時期債權被視為“法鎖”,與人身密切相關,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特別是自歐洲大陸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后,債權的財產屬性開始得到各國民事立法的確認,在市場經濟中逐漸取得了優(yōu)于物權的地位。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債權讓與能夠滿足人們融通資金,盡早收回債權等多種目的,因而債權讓與的現(xiàn)象極為常見。債權讓與有利于實現(xiàn)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xiàn)財富的最大化,因此,債權讓與制度已成為世界各國在民事立法時普遍進行移植的重要法律制度。盡管債權讓與為各國法律所鼓勵,但一般認為根據債權性質和法律規(guī)定,某些類型的債權不得讓與。債權讓與在我國被認為屬于事實行為,完全是債權讓與合同這個債權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而債權讓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也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債權讓與合同為讓與人與受讓人所訂立,其要對合同外的第三人即債務人產生效力,應當進行讓與通知,筆者認為通知到達時間即為債權真正發(fā)生移轉的時間,受讓人由此取代讓與人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說,債權讓與制度將債權人處分財產的自由以及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提升到新的高度。在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中,債權人轉讓其債已無須債務人同意,只需在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合同后,通知債務人即可。然而如此一來,債務人在債權讓與中便處在被動接受的弱勢地位,其利益難免會受到影響。“如果債權人通知債務人他已轉讓債權,即使事實上未進行這種轉讓或者該讓與由于種種原因是無效的,那么他所通知的這一轉讓對他仍具有約束力,如果債務人向錯誤的新債權人作出了給付,那么他也便解除了他的債務。”此類雖無債權讓與的事實,而債務人對受讓人的履行仍然有效的現(xiàn)象,稱之為債權的表見讓與,簡稱表見讓與。債權表見讓與制度的出現(xiàn),,正是法律為了平衡利益沖突,均衡債權讓與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保證債權讓與制度良性發(fā)展,側重對債務人利益進行保護所進行的制度選擇。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中均設立了表見讓與制度。由于表見讓與制度所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及實踐意義,在我國《合同法》修訂或者未來制定民法典時設立表見讓與制度已成為學界共識,因此,本文對表見讓與制度進行了力所能及的研究及論述,以期對我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具有可借鑒參考之處。 本文共分為五個章節(jié),第一章為債權讓與制度的概述,用5個小節(jié)簡單概述了債權及債權讓與制度的基本內容。從古羅馬時期債的“法鎖”性質到近代以來其商品屬性受到普遍承認,使得債權讓與制度的在各國的民事法律中得以建立。債權在現(xiàn)代經濟生活領域中,自由讓與已成為常態(tài),但法律仍設立了一些限制條款。債權讓與與債權讓與合同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債權讓與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以及讓與通知時間為債權移轉時間。 第二章主要論述表見讓與制度的理論基礎,表見讓與是法律為平衡債權讓與的“動”“靜”之爭所進行的制度選擇,側重保護債務人利益,之所以由讓與人承擔表見讓與所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因為債務人對讓與通知的合理信賴,以及讓與通知的發(fā)出者具有可歸責性。 第三章對表見讓與進行了比較法考察,以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為例。 第四章談到債權多重讓與情形下的表見讓與,關鍵在于確定債權讓與中債權移轉的真正時間以在多重讓與情形下確立通知優(yōu)先規(guī)則。 第五章主要為表見讓與的法律構成及法律效果,從四個方面來論證表見讓與的構成要件以及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表見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讓與人與表見受讓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Abstract]:The creditor's right in the Roman period is regarded as a 鈥渕ethod lock鈥
本文編號:2426295
[Abstract]:The creditor's right in the Roman period is regarded as a 鈥渕ethod lock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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