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
本文選題:新《保險法》 + 保險利益的主體范圍 ; 參考:《金融與經(jīng)濟(jì)》2010年09期
【摘要】: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相對人①對保險標(biāo)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直接影響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確界定保險利益的范圍,對于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至關(guān)重要。我國保險法在2009年的修訂中雖然擴(kuò)大了保險利益的主體范圍、區(qū)分了人身保險和財(cái)產(chǎn)保險主體享有保險利益的不同時間效力等,但是對于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仍有弊端。保險法應(yīng)當(dāng)在采取同意原則與利益原則兼顧的基礎(chǔ)上,本著"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許當(dāng)事人自由約定保險利益,將財(cái)產(chǎn)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范圍予以明確界定。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insurance interest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law. The legal effect of insurance contract is directly affected by whether insurance relative party 1 has insurance interest on th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Therefore, clearly defining the scope of insurance interests is essential to deter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surance contracts. In the 2009 revision of the Insurance Law of China, although the scope of the subject of insurance interests has been expanded, and the life insurance and property insurance subjects have different time effects of insurance interests, there are still drawbacks in the provisions of insurance interests. On the basis of taking the principle of consent and benefit into consideration, the insurance law should, on the basis of the idea of "freedom without explicit prohibition of law", allow the parties to agree freely on the insurance interests and clearly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insurance interests of property insurance.
【作者單位】: 中國海洋大學(xué)保險法研究中心;中國海洋大學(xué)法政學(xué)院;中國海洋大學(xué);
【分類號】: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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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9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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