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三性”
本文選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 切入點:用人單位 出處:《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2013年07期
【摘要】:正根據(jù)2001年頒布并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規(guī)章制度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jù)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內(nèi)容合法性
[Abstract]: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9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hearing Labor dispute cases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2001,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mulated by employers through democratic proced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of the Labor Law, Those which do not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the State and have been made public to workers may serve as the basis for the people's courts to hear cases of labour disputes "and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Rules and regulations as the basis for handling cases of labor disputes need to have three conditions, namely, the legality of content.
【作者單位】: 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惠州油田人力資源行政部;
【分類號】: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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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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