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行賄罪的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10-07 00:07
本文關鍵詞:《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行賄罪的立法完善
【摘要】:2005年12月14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正式生效實施,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并批準了該《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時聲明:中國不受《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約束。①《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到目前為止關于治理腐敗最完整且最具全球性、綜合性的國際法律文件,對腐敗犯罪的界定、腐敗利益的剝奪及反腐敗國際合作問題的嚴謹規(guī)定,不僅為國際社會反腐敗提供了基本法律指南,而且在世界范圍內倡導了治理腐敗的科學理念和長遠策略。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條根據《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六條的要求,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這是我國作為締約國切實履行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義務的重要體現(xiàn)。但是,作為典型的賄賂犯罪,也是腐敗的最常見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行賄這一極富感染性的“病毒”當前正在我國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肆意蔓延,而且極具社會寬容度,人們對受賄者深惡痛絕,對行賄者卻不乏同情。但是,正是由于行賄者的不斷出現(xiàn),不斷地用“糖衣炮彈”攻擊受賄者,使得受賄者難以承受誘惑而走向墮落,因此,在打擊受賄者的同時必須追本溯源嚴懲行賄者。為阻斷賄賂源頭,有效遏制賄賂犯罪的蔓延,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跟進,于2010年5月7日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確立了“嚴懲行賄罪”的目標。然而,,由于我國刑事實體立法對行賄罪的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僅與《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相脫節(jié),而且已無法滿足懲治現(xiàn)實中各種情形的行賄行為的需要。 本文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五條關于“賄賂本國公職人員”的規(guī)定為切入點,與我國《刑法》中關于行賄罪的規(guī)定進行對比,結合司法實踐,從賄賂的內容、行賄人的主觀目的、行賄的客觀行為、刑罰體系的完善四個方面對現(xiàn)行行賄罪的規(guī)定進行分析,提出降低行賄罪入罪標準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并結合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賄賂內容 不正當利益 刑罰完善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7.9;D924.392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一、 關于賄賂內容的規(guī)定與立法選擇10-17
- (一) 我國關于賄賂內容的立法沿革10-11
- (二) 部分國家及我國港臺地區(qū)關于賄賂內容的立法規(guī)定11-12
- (三) 我國擴大賄賂內容立法的必要性12-15
- (四) 關于擴大賄賂內容的立法建議15-17
- 二、 關于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觀目的的分析及取舍17-24
- (一) 我國關于行賄人行賄目的的規(guī)定17-18
- (二) 關于“不正當利益”的界定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18-21
- (三) 取消行賄罪構成要件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必要性21-23
- (四) 對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觀目的立法建議23-24
- 三、 對行賄行為表現(xiàn)形式的分析與完善建議24-27
- (一) 部分國家關于行賄行為方式的規(guī)定24
- (二) 擴大行賄行為方式的必要性24-26
- (三) 擴大行賄行為方式的立法建議26-27
- 四、 完善刑罰結構,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27-34
- (一) 我國對于行賄犯罪的懲治現(xiàn)狀及產生的原因27-29
- (二) 我國關于行賄罪的刑罰適用與法定刑存在的問題29-31
- (三) 關于行賄罪的刑罰體系的完善建議31-34
- 結語34-35
- 參考文獻35-38
- 致謝38-3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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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8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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