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格投資界定路徑的新發(fā)展及其啟示
本文關鍵詞:適格投資界定路徑的新發(fā)展及其啟示
更多相關文章: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公約 投資條約 適格投資 授權性條款
【摘要】: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實踐對適格投資的界定從"依從型"路徑到"限制型"路徑的轉變揭示了適格投資界定的發(fā)展新趨勢。"限制型"路徑的采用是對《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授權性條款的片面或錯誤的理解和適用。仲裁庭在對投資進行界定時應扭轉"限制型"路徑的趨勢,遵從"依從型"路徑,將更多的適格投資界定自主權交由當事國,并鼓勵東道國積極利用《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之授權性條款,唯此才能促進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正義價值的真正實現(xiàn)。
【作者單位】: 上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公約 投資條約 適格投資 授權性條款
【分類號】:D996.4
【正文快照】: 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投資條約下的仲裁已經發(fā)展為國際投資爭端仲裁中最為活躍的領域。①其中尤以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仲裁最為頻繁。由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未對投資進行明確界定且大多數(shù)投資條約對投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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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8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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