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管轄范圍實證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15 06:51
本文關鍵詞: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管轄范圍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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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圍繞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專家組管轄范圍這一主題,就WTO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所適用和發(fā)展的相關規(guī)則進行大量實證分析而并非側重于理論闡釋。目的在于就在不同案例中對專家組設立申請的條件(主要體現(xiàn)在DSU第6.2條中)進行研究,通過將大量關于DSB專家組程序相關案例的相似點和不同點進行比較,試圖總結專家組在各類案件中針對相關規(guī)定理解和運用的不同標準。之后通過對我國作為申訴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活動的實踐經(jīng)驗,分析中國因訴請是否符合DSU第6.2條而成功和不成功的原因,進而較為準確地把握專家組對于申請列入其管轄范圍的標準,在此基礎上提出筆者關于我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活動應該注意的問題的建議,為我國今后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提供參考和對策。 具體而言,本文的結構和大致內容如下: 第一章:通過介紹WTO爭端解決機制和DSU第6.2條的大致含義和價值,將DSU第6.2條和主要規(guī)定專家組管轄范圍的DSU第7.1條的條文進行解讀,明確專家組設立申請的充分性對界定專家組管轄范圍的重要性,從整體上認識本文的研究背景。 第二章:通過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分析的方式,概括總結涉及DSU第6.2條的有關專家組管轄范圍的案件情況,包括參與主體的區(qū)別、案件類型和案件結果的比例等等,進而直觀了解到設立專家組請求與專家組職權范圍關系在實踐中的實際概況。 之后,引入大量的與專家組設立申請有關的WTO案例,具體分析典型案例中專家組在不同情況下的做法并進行綜合比較,得出筆者關于專家組設立申請中即DSU第6.2條在實踐中運用的不同標準。 第三章:將成功列入專家組審理和未列入專家組審理的訴請區(qū)別開來,集中分析中國作為申訴方參與WTO爭端解決且與DSU第6.2條相關的四個案例,在實證研究中掌握專家組的相關標準,從而總結和探索我國今后參與WTO爭端解決的準備工作和注意事項。
【關鍵詞】:WTO爭端解決機制 專家組設立申請 DSU6.2條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6.1
【目錄】:
- 摘要3-5
- Abstract5-8
- 第一章 本文研究對象概述8-12
- 第一節(jié)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概述8-9
- 第二節(jié) DSU 第 6.2 條的概述9-12
- 一、 DSU 第 6.2 條的內涵9-10
- 二、 對 DSU 6.2 條進行研究的必要性10-12
- 第二章 DSU 6.2 條與專家組管轄范圍實證研究12-28
- 第一節(jié) 有關設立專家組請求的案件的數(shù)據(jù)分析12-13
- 一、 作為被申訴方的國家類型分析12
- 二、 案件類型分析12-13
- 三、 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結果分析13
- 第二節(jié) 對 DSU 第 6.2 條運用的不同標準的實證研究13-26
- 一、 關于系爭措施標準的分析13-23
- 二、 關于法律依據(jù)標準的分析23-26
- 第三節(jié) 比較相關案例對該條規(guī)定理解的相似點與不同點26-28
- 一、 相關案例的相似點26-27
- 二、 相關案例的不同點27-28
- 第三章 中國的實踐分析及進一步參與 WTO 爭端解決的建議28-40
- 第一節(jié) 中國作為申訴方申請設立專家組的案例分類概述28-38
- 一、 中國的訴請成功列入專家組審理的相關案例分析28-34
- 二、 中國的訴請未成功列入專家組的案例分析34-38
- 第二節(jié) 對我國今后在專家組設立申請方面的幾點建議38-40
- 一、 深入研究相關的法律制度并對其作出符合目的的理解38
- 二、 總結以往類似案例,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38-40
- 結語40-41
- 附錄41-43
- 參考文獻43-45
- 后記45-47
【參考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黃瓊蕙;論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專家組的職權范圍[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
,本文編號:85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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