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07 06:39
本文關鍵詞: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研究
【摘要】:2013年1月,菲律賓就南海問題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仲裁,此舉將南海研究推上了一個新的高度。在菲律賓的眾多仲裁請求中,低潮高地是其中較為突出的一項。對于低潮高地的規(guī)定,《領海和毗連區(qū)公約》即已經涉及,而《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其規(guī)定進行了相應的發(fā)展。前述兩項公約中規(guī)定低潮高地如果位于領海寬度以內則可以作為領;的測算點,如果其位于領海寬度以外則其自身不享有領海。但是,若低潮高地位于領海之外時,其本身的性質屬于什么,公約中并未明確。文章通過對低潮高地性質的分析、與相似概念的比較以及相關案例的解析,發(fā)現低潮高地并非不可以成為領土。在國際法的實踐中,領土取得的方式分為傳統(tǒng)和現代兩類,傳統(tǒng)的方式雖然在現代已經少有涉及,但是作為權利的起源仍然一直被用以證明國家對相關領土的主權。低潮高地作為并非不可以成為領土的海上陸地物,應當同樣可以采用相應的方式以取得。南海作為我國的重要海域,其中存在著大量的低潮高地,尤其是南沙群島中。南海斷續(xù)線是我國南海權利主張的重要依據,其作為南海區(qū)域所有島礁整體的法理依據尤為重要。如果低潮高地不能作為領土而取得,那么南海斷續(xù)線將不得不作為南海眾多低潮高地主權歸屬的最后生命線。文章正文分為五個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為導論部分,主要介紹文章的選題由來、研究意義、文章所涉內容的國內外研究現狀、論文的主要內容及相關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對文章主題低潮高地問題的總括性介紹。地球上的海洋面積占據大多數,人類在對陸地資源不斷汲取的同時開始大踏步邁向海洋。在陸地資源被利用到飽和程度之時,由于海洋資源同樣具有有限性且遠洋資源開采難度大,從而導致近海資源變得尤為稀缺。上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有關我國南海、東海、黃海具有豐富油氣資源的報告的發(fā)表,以及各國對海洋問題的關注,我國南海開始受到周邊各國的覬覦,其中包括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多年來,相關問題比較緩和。但是,在2012年“黃巖島事件”之后,菲律賓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了仲裁請求,要求就相關問題進行裁決。在相關請求中有多項涉及低潮高地,而文章選題的由來主要就是源于此。在對低潮高地問題產生的背景敘述結束之后,文章對低潮高地的概念進行了相應的闡述,介紹了低潮高地的基本含義。低潮高地自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時即已經被提出,并且有了相應的規(guī)定。在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時,《領海和毗連區(qū)公約》對低潮高地有了正式的規(guī)定,而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也有了相應的發(fā)展。但是,縱觀各個時期的規(guī)定,其都存在著缺失,即對低潮高地法律地位沒有一個全面的規(guī)定。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對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重要成果——《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低潮高地不同的規(guī)定進行論述!堵(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對低潮高地的規(guī)定較為全面,對不同位置的低潮高地進行不同的規(guī)定。該公約中規(guī)定,領海寬度內的低潮高地可以作為領;的測算點,但是如果其位于領海寬度之外則不享有自身的領海。也就是說,當其位于領海寬度內時,其將可以作為領;的起點,其海洋一面是該國的領海,其陸地一面是該國的內水,其本身是國家領土的一部分,享有領土的法律地位。但是,“當其位于領海寬度之外時,其自身將不享有領!钡囊(guī)定卻是不明確的。不享有領海只是對該低潮高地領海權利的規(guī)定,但是其本身的法律地位卻未被明確。如果規(guī)定其位于領海寬度之外則不構成領土,不享有任何領海,法律地位附隨所屬海域,那么該低潮高地的性質將會更為明確。但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并沒有如此規(guī)定。所以,其地位仍然值得討論。文章同時還將低潮高地與《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其他制度進行了相應的比較,與島嶼或者巖礁相比,低潮高地的差異僅僅是在低潮與高潮時呈現的狀態(tài)稍有不同而已,但是其卻有著迥然不同的法律地位。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將低潮高地與領土主權進行比較,因為《海洋法公約》對低潮高地的明確規(guī)定僅限于領海寬度內,而一個低潮高地位于領海寬度之外是否可以成為領土取得的對象,將是一個很值得考察的問題。本部分首先對領土主權進行了概述,從國際法的原理對領土的定義和表現形式進行了相應的梳理;其次,對領土的取得方式進行了較為完整的總結,對有關領土取得的相關國際法案例進行了分析;最后,對有關低潮高地的國際法案例實踐進行了梳理。領土的取得方式分為傳統(tǒng)和現代兩大類,對于傳統(tǒng)的取得方式,雖然已經很少被用以證明相應問題,但是作為重要的參考證據仍然非常重要,F代的取得方式將會更加有利于解決領土爭端問題,而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條約、地圖等相較于傳統(tǒng)的先占和時效即更加容易被查明。在有關低潮高地的國際法案例實踐中,國際法院或者仲裁庭等對于低潮高地的性質都未直接做出解釋,對于相關問題也僅僅是一筆帶過,因為其根據的相關公約和習慣法并沒有就低潮高地的性質達成一致,低潮高地不能成為領土的觀點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是回到問題的產生背景上——南海仲裁案。首先,該部分對案件進行了簡要的回顧,指明仲裁案件中涉及的我國相應的南海島礁,對相應南海島礁進行了簡要介紹,對島礁的性質進行了判斷;其次,該部分對南海斷續(xù)線的地位和斷續(xù)線對南海地位的影響進行了論述,在低潮高地性質不明的情況下,南海的地位和斷續(xù)線的地位將尤為重要;最后,該部分對我國對南海島礁的取得進行了相應的論述。
【關鍵詞】:低潮高地 海洋法公約 法律地位 南海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93.5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導論11-19
- 一、問題的提出和研究意義11-12
-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12-15
- 三、主要研究方法15
- 四、論文結構15-17
- 五、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17-19
- 第一章 低潮高地概述19-27
- 第一節(jié) 問題的產生19-23
- 一、產生背景20-22
- 二、低潮高地的概念22-23
- 三、問題的產生23
- 第二節(jié) 國際公約中低潮高地的發(fā)展23-26
- 一、1930年會議24
- 二、第一次和第二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24-26
- 三、第三次海洋法會議26
- 本章小結26-27
- 第二章 《海洋法公約》中不同位置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27-35
- 第一節(jié) 領海內的低潮高地27-29
- 一、領;27-28
- 二、作為領;測算點的低潮高地28-29
- 第二節(jié) 領海外的低潮高地29-30
- 一、毗連區(qū)內的低潮高地29-30
- 二、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內的低潮高地30
- 第三節(jié) 低潮高地與《海洋法公約》中的其他制度30-34
- 一、低潮高地與島嶼30-33
- 二、低潮高地與巖礁33-34
- 本章小結34-35
- 第三章 低潮高地與領土主權35-43
- 第一節(jié) 領土主權概述35-36
- 第二節(jié) 領土的取得方式36-39
- 一、傳統(tǒng)方式36
- 二、現代方式36-39
- 第三節(jié) 低潮高地能否成為領土39-41
- 一、卡塔爾訴巴林案39-40
- 二、馬來西亞訴新加坡案40-41
- 本章小結41-43
- 第四章 南海低潮高地43-54
- 第一節(jié) 仲裁案中的島礁問題43-47
- 一、對相關島礁的定性43-44
- 二相關島礁的情況44-47
- 第二節(jié) 南海地位的影響47-51
- 一、對于南海地位的各種觀點47-50
- 二南海地位對南海島礁地位的影響50-51
- 第三節(jié) 南海島礁的主權取得51-53
- 一、我國對南海島礁的主權取得51-52
- 二、斷續(xù)線對南海低潮高地主權的影響52-53
- 本章小結53-54
- 結語54-55
- 參考文獻55-60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60-61
- 致謝61-62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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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光亮 周健偉 王維;年內40個海島設置標志碑[N];青島日報;2011年
2 周珂 譚柏平;談談海島立法的幾個問題中[N];中國海洋報;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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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前1條
1 崔云;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6年
,本文編號:80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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