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中“挑選條約”行為之法律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24-02-27 05:43
“挑選條約”行為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已然成為國際投資領域中為投資者所熟知的“隱性規(guī)則”。一方面,努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投資者總是期望享有最多的權利,承擔最少的義務;另一方面,投資條約中對“投資者”概念的寬泛設定、籠統(tǒng)概括,以及對投資者享有權利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規(guī)定的參差不齊,都為挑選條約創(chuàng)造了可能。但投資條約畢竟是締約國之間有關投資方面的特殊安排,“挑選條約”行為違反了互惠原則,也不易被作為締約一方的東道國所預見,不利于東道國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最終也導致了東道國管理權與投資者利益保護間的失衡,因此確有必要對其進行規(guī)制。實踐中,“挑選條約”行為主要是通過國籍計劃和援引最惠國條款來完成。常見的國籍計劃主要有“第三國轉投資”、“返程投資”與“公司重組”這三種方式。除此之外,以“國籍”這一概念為關鍵點,也可通過援引雙重或多重國籍或轉讓債權來實現(xiàn)。而援引最惠國條款,是指投資者根據(jù)雙邊投資條約中的最惠國條款,援引適用東道國與第三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中更加有利的條款。針對國籍計劃途徑,可通過限制“投資”、“投資者”的定義以及明確國籍計劃的真實意圖、訂入拒絕受惠條款等方式來規(guī)制。一方面,投資者具有合格國籍是...
【文章頁數(shù)】:5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0 緒論
0.1 選題背景
0.2 選題意義
0.3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0.4 研究方法
0.5 論文結構
0.6 創(chuàng)新與不足
1 “挑選條約”行為的基本問題
1.1 “挑選條約”行為的起源及目的
1.2 “挑選條約”行為的方式
2 “挑選條約”行為之國籍計劃途徑的規(guī)制
2.1 “投資者”定義的限制
2.1.1 投資者國籍標準的認定限制
2.1.2 投資者國籍“持續(xù)性”要求的限制
2.2 國籍計劃真實意圖的實質分析
2.2.1 “事前”與“事后”國籍計劃的區(qū)分
2.2.2 “事后挑選”行為的排除
2.3 拒絕受惠條款適用條件的限制
2.3.1 明確適用對象、適用范圍
2.3.2 滿足適用實體條件
2.3.3 規(guī)定適用程序要件
3 “挑選條約”行為之最惠國條款適用的規(guī)制
3.1 最惠國條款的實體限制
3.1.1 明確規(guī)定“同類事項
3.1.2 利用“公共政策”
3.2 最惠國條款的程序限制
3.2.1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適用限制
3.2.2 可提交仲裁事項的明確列舉
4 中國應對“挑選條約”行為的策略選擇
4.1 根據(jù)締約對方采取不同立場
4.2 嗣后聯(lián)合當事國作出限制解釋
4.3 締結“換文”明確最惠國待遇適用范圍
4.4 引導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作者從事科學研究和學習經歷簡介
本文編號:3912458
【文章頁數(shù)】:5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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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0 緒論
0.1 選題背景
0.2 選題意義
0.3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0.4 研究方法
0.5 論文結構
0.6 創(chuàng)新與不足
1 “挑選條約”行為的基本問題
1.1 “挑選條約”行為的起源及目的
1.2 “挑選條約”行為的方式
2 “挑選條約”行為之國籍計劃途徑的規(guī)制
2.1 “投資者”定義的限制
2.1.1 投資者國籍標準的認定限制
2.1.2 投資者國籍“持續(xù)性”要求的限制
2.2 國籍計劃真實意圖的實質分析
2.2.1 “事前”與“事后”國籍計劃的區(qū)分
2.2.2 “事后挑選”行為的排除
2.3 拒絕受惠條款適用條件的限制
2.3.1 明確適用對象、適用范圍
2.3.2 滿足適用實體條件
2.3.3 規(guī)定適用程序要件
3 “挑選條約”行為之最惠國條款適用的規(guī)制
3.1 最惠國條款的實體限制
3.1.1 明確規(guī)定“同類事項
3.1.2 利用“公共政策”
3.2 最惠國條款的程序限制
3.2.1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適用限制
3.2.2 可提交仲裁事項的明確列舉
4 中國應對“挑選條約”行為的策略選擇
4.1 根據(jù)締約對方采取不同立場
4.2 嗣后聯(lián)合當事國作出限制解釋
4.3 締結“換文”明確最惠國待遇適用范圍
4.4 引導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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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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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1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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