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刑事法院的正義模式
發(fā)布時間:2023-11-10 19:28
某種國際刑事審判制度的生命力,取決于其對國際公認正義尺度的遵行和被國際社會接受的程度。因此,對于嘗試以國際刑事法院來執(zhí)行國際正義的努力來說,關于法律正義的觀念和實踐中的把握,就顯得至關重要。 當今大多數國家國內刑法及司法實踐中的正義要素,逐漸被接受成為國際刑法準則的一部分。同時,不斷發(fā)展的國際法原則和冷戰(zhàn)后的國際形勢,也要求和推動了一些刑法手段的進步,以增進國際合作,懲處國際犯罪,保護人類權益。 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化努力,試圖以執(zhí)行國際刑法的方式,令抽象的正義價值觀得到物化。 國際刑事法院的創(chuàng)立并運行,受益于國際刑法的當代成就和前代類似法庭的經驗教訓。它被認為具有某種里程碑意義,有望結束國際刑法中有罪難罰的現象,但也對國家主權和傳統(tǒng)國際法的某些方面提出了挑戰(zhàn)。 從目前對國際刑事法院運作規(guī)則的討論看,爭議焦點在于,其設計和實施的運行模式如何與國家司法主權和聯合國的職權達成和諧的協作關系。 國際刑事法院要成為執(zhí)行正義的有效模式,就要建立一種雙重機制:既尊重國家主權,又嚴肅追究國際罪行,并力圖謹慎地排除各方對自身公正性的懷疑。在當前的國際環(huán)境中,這是一...
【文章頁數】:6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一、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
(一) 引自法律淵源的正義性
1.平等要素
2.公平要素
3.正當要素
(二) 正義價值的人權法參照
1.刑法與人權的對立
2.人權法與國際刑法的統(tǒng)一
(三) 國際刑法司法化的正義性
1.國際刑法的內涵空缺
2.物化正義價值觀的契機
3.政治與主權意識的阻力
二、機構設置的正義模式
(一) 國際刑事審判機構的先驅
1.《凡爾賽條約》前后的軍事法庭
2.紐倫堡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1) 特定條件下的成功
(2) 歷史的局限性
(二) 與常設國際刑事法院并存的執(zhí)行模式
1.間接執(zhí)行模式的局限
(1) 義務來源的約束性
(2) 國內法之間的區(qū)別
(3) 國家政治因素影響
2.特設國際法庭使命的終結
(1) 安理會決議設立法庭的疑問
(2) 起訴單向性招致的批評
(三) 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1.常設執(zhí)行機構的時代精神
(1) 全球治理理論的啟發(fā)
(2) 區(qū)域刑法一體化的催化
2.司法化與公共意志的融合
(1) 普遍意志與法理權威
(2) 公約形式的歷史作用
3.《羅馬規(guī)約》司法化模式的弱點
三、內部運行的正義模式
(一) 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重述與進步
1.個人刑事責任原則的完善
(1) 著重充實上級命令不免責原則
(2) 排斥“國家刑事責任”
2.受害者獲得賠償權利
(1) 信托基金制度的確立
(2) 信托基金的經費性質
(二) 法官、檢察官的權力與品格
1.檢察官的“特權”與制約
(1) 檢察官的權力范圍
(2) 檢察官權力的權衡與模式借鑒——審檢合署、警檢一體、預審分庭
2.檢察官與法官的正義品格
(1) 積極方式:《規(guī)約》規(guī)定的品格
(2) 消極方式:締約國制約司法權力
四、外部運行的正義模式
(一) 與國家司法主權的關系
1.補充性原則的確立與正義性優(yōu)勢
(1) 一罪不二審
(2) 尊重國際司法主權
(3) 締約國愿望
(4) 對國家的鞭策
(5) 可操作性優(yōu)勢
2.補充性原則的規(guī)則性缺陷
(1) 關于執(zhí)行正義的有效性——主觀干擾、政治干擾、免刑假釋
(2) 關于執(zhí)行正義的合法性——條約相對性、第三國義務、普遍管轄權
(二) 與聯合國權力系統(tǒng)的關系
1.與聯合國安理會的特定關系
(1) 安理會權力延伸產生正義性問題
(2) 國際刑事法院需要獨特模式
(3) 協調大國政治的最終妥協
2.與聯合國系統(tǒng)的總體關系
(1) 平等原則
(2) 互相協調原則
(3) 財政支持原則
(4) 互派代表原則
結論
參考資料
附錄
本文編號:3862171
【文章頁數】:6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一、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
(一) 引自法律淵源的正義性
1.平等要素
2.公平要素
3.正當要素
(二) 正義價值的人權法參照
1.刑法與人權的對立
2.人權法與國際刑法的統(tǒng)一
(三) 國際刑法司法化的正義性
1.國際刑法的內涵空缺
2.物化正義價值觀的契機
3.政治與主權意識的阻力
二、機構設置的正義模式
(一) 國際刑事審判機構的先驅
1.《凡爾賽條約》前后的軍事法庭
2.紐倫堡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1) 特定條件下的成功
(2) 歷史的局限性
(二) 與常設國際刑事法院并存的執(zhí)行模式
1.間接執(zhí)行模式的局限
(1) 義務來源的約束性
(2) 國內法之間的區(qū)別
(3) 國家政治因素影響
2.特設國際法庭使命的終結
(1) 安理會決議設立法庭的疑問
(2) 起訴單向性招致的批評
(三) 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1.常設執(zhí)行機構的時代精神
(1) 全球治理理論的啟發(fā)
(2) 區(qū)域刑法一體化的催化
2.司法化與公共意志的融合
(1) 普遍意志與法理權威
(2) 公約形式的歷史作用
3.《羅馬規(guī)約》司法化模式的弱點
三、內部運行的正義模式
(一) 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重述與進步
1.個人刑事責任原則的完善
(1) 著重充實上級命令不免責原則
(2) 排斥“國家刑事責任”
2.受害者獲得賠償權利
(1) 信托基金制度的確立
(2) 信托基金的經費性質
(二) 法官、檢察官的權力與品格
1.檢察官的“特權”與制約
(1) 檢察官的權力范圍
(2) 檢察官權力的權衡與模式借鑒——審檢合署、警檢一體、預審分庭
2.檢察官與法官的正義品格
(1) 積極方式:《規(guī)約》規(guī)定的品格
(2) 消極方式:締約國制約司法權力
四、外部運行的正義模式
(一) 與國家司法主權的關系
1.補充性原則的確立與正義性優(yōu)勢
(1) 一罪不二審
(2) 尊重國際司法主權
(3) 締約國愿望
(4) 對國家的鞭策
(5) 可操作性優(yōu)勢
2.補充性原則的規(guī)則性缺陷
(1) 關于執(zhí)行正義的有效性——主觀干擾、政治干擾、免刑假釋
(2) 關于執(zhí)行正義的合法性——條約相對性、第三國義務、普遍管轄權
(二) 與聯合國權力系統(tǒng)的關系
1.與聯合國安理會的特定關系
(1) 安理會權力延伸產生正義性問題
(2) 國際刑事法院需要獨特模式
(3) 協調大國政治的最終妥協
2.與聯合國系統(tǒng)的總體關系
(1) 平等原則
(2) 互相協調原則
(3) 財政支持原則
(4) 互派代表原則
結論
參考資料
附錄
本文編號:386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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