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查明的外國法結論的效力及作用
發(fā)布時間:2023-02-14 14:12
已查明的外國法結論若可以在其他案件中被采納,可以減輕法官適用外國法的壓力,提高審判效率和節(jié)約司法資源。司法實踐中,已查明的外國法結論至少可以作為其他案件查明外國法的初步證據(jù)。影響已查明的外國法結論的可采納性因素包括外國法性質認定、外國法查明責任分配,以及解釋外國法材料。我國法院和外國法查明機構都應該充分利用已查明的外國法,形成機制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布指導案例,建立外國法查明案例庫,外國法查明機構也可以建立案例庫,總結查明外國法經(jīng)驗。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前言
二、法院能否適用其他案件中查明的外國法
(一) “Aeroflot”案
1. 雙方律師的主要觀點
2.1972年《民事證據(jù)法》的相關規(guī)定
3. 法院的觀點
(二) 影響外國法查明結論可采納性的因素
1. 外國法的“法律說”或“事實說”
2. 外國法查明的責任分配
3. 外國法查明的解釋材料
三、我國如何利用已查明的外國法結論
(一) 最高人民法院
1. 指導性案例制度
2. 建立外國法查明案例庫
(二) 外國法查明機構
1. 建立案例庫, 發(fā)布合作專報
2. 總結成功案例, 完善查明流程
四、結語
本文編號:3742526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前言
二、法院能否適用其他案件中查明的外國法
(一) “Aeroflot”案
1. 雙方律師的主要觀點
2.1972年《民事證據(jù)法》的相關規(guī)定
3. 法院的觀點
(二) 影響外國法查明結論可采納性的因素
1. 外國法的“法律說”或“事實說”
2. 外國法查明的責任分配
3. 外國法查明的解釋材料
三、我國如何利用已查明的外國法結論
(一) 最高人民法院
1. 指導性案例制度
2. 建立外國法查明案例庫
(二) 外國法查明機構
1. 建立案例庫, 發(fā)布合作專報
2. 總結成功案例, 完善查明流程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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