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國際責任主體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4-28 01:31
【摘要】:2014年7月17日,馬來西亞一架波音777客機(MH17航班)在烏克蘭靠近俄羅斯邊界(烏克蘭東部武裝沖突地區(qū))墜毀,飛機所載283名乘客和15個機組人員全部遇難。事故調(diào)查結(jié)果表明,MH17航班墜毀的原因是在萬米高空被地對空導彈擊落。該事件震驚了世界,與此同時,哪些國際法主體應該對此次事件承擔國際責任,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烏克蘭和美國將矛頭直指烏克蘭東部武裝叛亂團體和俄羅斯,斥其為幕后黑手,認為是俄羅斯為烏東武裝叛亂團體提供武器;俄羅斯國防部則聲明從未向烏東武裝叛亂團體輸出過任何武器或防空導彈,并出示證據(jù)證明在馬航MH17墜毀前3—5公里附近,有6架烏克蘭戰(zhàn)機被擊落,要求烏克蘭給出合理解釋。還有觀點指責烏克蘭當局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及時在武裝沖突地區(qū)設立民航禁飛區(qū)。此外,馬航MH17案的困境還在于,若擊落行為確為烏克蘭東部武裝叛亂團體所為,該武裝叛亂團體及其成員是否具備承擔國際法責任的主體資格、其不法行為是否能歸因于烏克蘭。為武裝叛亂團體提供武器支持的國家是否要承擔相應國際法責任。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防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中應該發(fā)揮怎么樣的作用。為了民用航空的安全,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試圖從“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國際責任主體”進行研究,從責任主體角度分析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所產(chǎn)生的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國家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國家責任。首先是對現(xiàn)代國際法下,國際責任和國家責任的概念進行了分辨;接著分析認為不可過分依賴主觀責任或客觀責任這樣機械的分類標準來確定國家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而是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jù)“不作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國家責任;接下來闡明了“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則”屬于習慣國際法,并論證了國家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違反《聯(lián)合國憲章》“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脅”的強制性規(guī)范以及“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習慣國際法;最后論證了符合國際法上的“比例原則”可解除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不法性。第二章分析了叛亂團體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國際責任。首先,分析認為,叛亂團體被國際社會承認為交戰(zhàn)團體時,才具備國際人格,可以單獨承擔國際責任,責任的承擔形式包括道歉、賠償?shù)。雖然從現(xiàn)實來說,叛亂團體承擔國際責任是相當有限的,但叛亂團體的成員是可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其武力攻擊民用航空器的行為屬于“危害人類罪”的范疇;接著分析了叛亂團體行為的歸責性問題。一般而言,與合法當局持續(xù)斗爭的叛亂團體的行為是無法根據(jù)國際法歸因于國家的,除非叛亂團體最終取得了成功,成立了新的國家或新政權(quán)。此外,就馬航MH17航班被導彈擊落來說,無論發(fā)射導彈的是哪一方主體,可以明確的是,烏克蘭作為一個主權(quán)國家,在防范該類危險發(fā)生方面沒有盡到應有的國際義務(主要指該國的注意義務),存在不作為的過失責任(這種不作為主要體現(xiàn)在“沒有設立空中禁區(qū)”以及“沒有發(fā)出危險通告”),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國家責任。第三章分析了一國控制、指揮或資助“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行為”的國際責任。分析認為,在現(xiàn)實案件中,“指揮”相對容易判定,但是“控制”往往采取更為嚴格的標準。一國援助或協(xié)助產(chǎn)生的國際責任不能與行為方的責任混淆,援助或協(xié)助只有在且只在它自己的行為造成或促成國際不法行為時才需要承擔國際責任。第四章主要提出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為防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對策措施,包括:發(fā)揮“準立法權(quán)”,制定防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國際標準與措施;發(fā)揮“準司法權(quán)”,對武力攻擊民用航空器的行為進行爭端裁決;發(fā)揮“管理權(quán)”,組織建立沖突區(qū)風險通報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9
本文編號:2642892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9
【參考文獻】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趙建文;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D];中國政法大學;2004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李進;論國家責任構(gòu)成[D];青島大學;2006年
,本文編號:264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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