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適用獨立交易原則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0-24 06:10
本文關鍵詞: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適用獨立交易原則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在國際稅收領域,轉讓定價歷來是一個重要的議題。追究跨國公司頻繁進行轉讓定價的根源,稅負固然是其最初的動機,也是最為重要的動機,但稅收考量并不是跨國公司,特別是一些大型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主要原因,“內部化”也越來越成為其主要考量因素,目的是實現其商業(yè)戰(zhàn)略目標,優(yōu)化其集團內部的資源配置,最終在商業(yè)競爭中維持其壟斷優(yōu)勢。獨立交易原則已被主要的發(fā)達國際及大多發(fā)展中國家所接受,成為稅收機關在考察跨國轉讓定價是否合規(guī)的黃金標準。但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無形資產越來越成為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主要標的,由于無形資產自身的內在屬性,特別是其價值的不確定性,導致其適用傳統(tǒng)獨立交易原則極其困難或失準,也使其越來越成為跨國納稅人青睞的高效又隱蔽的避稅方式。稅收機關面對新環(huán)境下的征稅劣勢(跨國企業(yè)在無形資產跨國交易中往往具有“事先認識”),以美國為首的發(fā)達國家采取“事后調節(jié)”來應對納稅人的這種“事先認識”,彌補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稅收利益損失,具體來說,就是在牽涉無形資產的關聯交易中,稅務機關若認為關聯交易事先安排與之后的交易實質不符,,則可對其轉讓定價進行調整,根據其認定的經濟實質和各方實際作出的貢獻和承擔的風險,對關聯交易進行商業(yè)重構交易,并在此基礎上來確定相關方應獲得的正常交易回報,即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基礎交易的經濟實質來進行相關交易推定:重新確認關于價值回報合同條款。但以美國為代表的單邊主義做法并未受到OECD的認可。國際經合組織認為,當評估對象為價值高度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時,應當遵從獨立企業(yè)在可比情形下的做法,即稅務當局的做法應當與獨立企業(yè)的方法相一致,。另一方面,雖然在一些國家稅收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收益再進行事后調整,但同時也存在若干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安全港”,若納稅人符合相關條件便無后顧之憂。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正常交易原則在新的經濟環(huán)境下已不適用,而應將此取代為全球公式法,但由于國家在利益上的傾斜性,很難在“適用公式”上達成一致,但是從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角度出發(fā),并不能簡單武斷地否定全球公式法的應用前景。中國方面,現今仍是以一攬子的方式對轉讓定價進行立法規(guī)定,沒有專門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相關立法。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角度出發(fā),筆者認為我國也應與時俱進,參照美國和OECD等國際立法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制。
【關鍵詞】:無形資產 轉讓定價 正常交易原則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6.3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導言10-13
- 第一章 轉讓定價制度的一般理論13-19
- 第一節(jié) 關聯企業(yè)概念界定13-15
- 一、 關聯企業(yè)定義13-14
- 二、 關聯企業(yè)考量因素14-15
- 第二節(jié) 轉讓定價界定及基礎分析15-19
- 一、 轉讓定價的理論基礎16-17
- 二、 轉讓定價的經濟基礎17-19
- 第二章 獨立交易原則制度解析19-31
- 第一節(jié) 獨立交易原則起源19-20
- 第二節(jié) 獨立交易原則界定20-22
- 第三節(jié) 獨立交易原則的理論依據22-24
- 一、 暗含前提:相關市場22
- 二、 基礎假設:經濟學上“理性人”22-23
- 三、 判定標準:正常交易價格23-24
- 第四節(jié) 正常交易原則的具體運用——轉讓定價方法24-28
- 一、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24-25
- 二、 再銷售價格法25
- 三、 成本加成法25-26
- 四、 交易凈利潤法26-27
- 五、 利潤分割法27-28
- 第五節(jié) 正常交易原則的運用核心:可比性分析28-31
- 一、 交易標的特性:首要著眼點28-29
- 二、 交易方的功能和風險:關聯交易的“經濟實質”29-31
- 第三章 無形資產之于獨立交易原則的特殊考慮31-49
- 第一節(jié) 無形資產界定31-32
- 第二節(jié) 無形資產的分類32-33
- 第三節(jié) 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及適用獨立交易原則的困難33-36
- 一、 可比性缺失33-35
- 二、 不確定性35-36
- 第四節(jié) 對應措施:“事后調節(jié)”36-44
- 一、 “事后調節(jié)”及定期調整制度36-37
- 二、 事后調節(jié)的核心——“實質重于形式”分析37-38
- 三、 事后調節(jié)案例:葛蘭素史克案38-40
- 四、 OECD 的態(tài)度40-42
- 五、 事后調節(jié)的安全港(Safe Harbor)——正常交易值域(Arms Length Range)42-44
- 第五節(jié) 全球公式法的挑戰(zhàn)44-46
- 一、 何為全球公式法44-45
- 二、 全球公式法的不足45-46
- 三、 公平交易原則與全球公式法的選擇46
- 第六節(jié) 中國現狀:立法不完善,可比交易缺乏46-48
- 一、 制度層面:立法不完善47
- 二、 實踐層面:缺乏高質量可比交易47-48
- 第七節(jié) 中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立法完善建議48-49
- 一、 明晰無形資產界定,單獨規(guī)定無形資產轉讓定價48
- 二、 引入“事后調節(jié)”,輔之“正常交易值域”48-49
- 結語49-50
- 參考文獻50-52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2-53
- 后記53-54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3條
1 彭揚;肖紅波;吳曉燕;;從無形資產受益角度透視跨國公司與東道國共贏之道[J];重慶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11期
2 廖益新;;從Glaxo案看營銷性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規(guī)制問題[J];法學家;2010年01期
3 張同青;楊潔;;國外轉讓定價稅制發(fā)展研究[J];涉外稅務;2008年01期
本文編號:108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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