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股利分配請求權的保護途徑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07-07 18:21
本文關鍵詞:抽象股利分配請求權的保護途徑分析
【摘要】:股利分配權是《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股東資產收益權的核心體現(xiàn),是股東權利集合中的核心權利,也是股東參與公司股權投資的終極目的。在股東自益權中,對股東尤其是沒有參加經營管理的原告股東最有價值的莫過于股利分配權?梢哉f,股東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知情權、股東訴訟權和其他權利都是以股利分配權為最終指向。股利分配權可以劃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抽象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所享有的一種固有權,不允許通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治理機構予以剝奪。 本文選取了廣州恒和公司訴廣州浚泰物業(yè)公司、浚泰百貨、浚豪公司及浚港公司一案進行分析,該案在股利分配糾紛中具有相當強的代表性。從廣州中院支持原告恒和公司的抽象股利分配請求權到廣東高院的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堪稱戲劇性的轉變中歸納出本案件的核心焦點:抽象股利分配請求權的可訴性問題。對現(xiàn)行《公司法》保護抽象股利分配請求權途徑如股權轉讓、股份回購、請求解散公司等進行分析,以確定這些途徑是否足以保護股東的股利分配權利。同時分析抽象股利分配權是否具有可訴性質,在肯定其可訴性質的情況下,接著分析與該訴訟密切相關的諸如訴訟時效,原被告資格的確定,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和法院裁判的標準等問題。 通過對保護股東股利分配請求權消極路徑的詳細分析認為,不管是轉讓股份,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還是通過控制股東的忠誠信托義務來約束,甚或請求解散公司等途徑,都不足以救濟和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抽象股利分配權利。這些保護途徑具有消極的共性,與其說是在為抽象股利分配權提供救濟途徑,不如說是否認抽象股利分配權可訴性質者的無奈之舉。不管是站在抽象股利分配權所應當具有的性質本源角度,還是從英美法系的美國和大陸法系法國的司法實踐經驗都可以看出,抽象股利分配權的可訴性質是毫無疑問的。抽象股利分配權作為股東資產收益權的核心內容,天然地具有要求取得投資回報的屬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如果法律不能肯定其可訴性質,無異于在否定股東的資產收益權能。這樣一來,理論上不能成立,實踐中助長了資本市場投機盛行之風。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堅持法院干預的“謙抑性”原則,以確保私法自治與司法干預的動態(tài)平衡。股東資格應當作為判斷能否起訴的唯一條件,不管該股東所持有股份數(shù)量的多少和持有股份時間的長短。由于公司主體與受害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應當將公司股利政策是否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公司。
【關鍵詞】:股利分配權 直接起訴 舉證責任 裁判標準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2.291.91
【目錄】:
- 內容摘要6-8
- Abstract8-11
- 一、導論11-14
- (一)案情介紹11-12
- (二)案件焦點12
- (三)制度理論12-13
- (四)分析思路13-14
- 二、轉讓股權等消極途徑是否能夠保護股利分配權14-20
- (一)行使股權轉讓14-15
- (二)請求股份回購15-16
- (三)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16-17
- (四)控制股東的忠誠信托義務約束17-19
- (五)請求解散公司19-20
- 三、直接起訴等積極途徑之具體分析20-32
- (一)公司章程或協(xié)議在股利分配糾紛中的作用20-22
- (二)《公司法》是否將分配利潤作為對公司的強制要求22-23
- (三)原告股東能否直接起訴23-26
- (四)股利分配權的訴訟時效問題26
- (五)直接起訴下的原被告資格問題26-28
- (六)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問題28-30
- (七)法院裁判標準及判決內容問題30-32
- 結語32-33
- 參考文獻33-34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3條
1 王憲森;公司分配法律制度基本理論研究[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5年02期
2 宋智慧;;民主視域下的資本多數(shù)決異化根源研究[J];河北法學;2009年08期
3 蔡偉;論股東股利分配權的制衡——從公司契約理論的角度[J];蘭州學刊;2005年05期
本文編號:53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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