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屆出資期限的認繳股東轉讓股權后的出資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1-11-13 07:00
公司法自2013年修改之后,已由"法定資本制"演變?yōu)?認繳資本制"。那么當股東在認繳期限尚未屆滿時將股權轉讓,并且截止到期限屆滿后,受讓人仍未補足出資,此時產生于股權轉讓后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出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文主要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對該問題進行闡述,旨在發(fā)現該條文存在實踐性問題,并對其進行思考。.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8,(36)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認繳資本制視閾下瑕疵股權的再解讀
三、對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審視
(一) 從代位權的視角來看
(二) 資本信用向資產信用的過渡
四、債權人利益保護路徑
(一) 追加董事的擔保責任
(二) 受讓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編號:3492556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8,(36)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認繳資本制視閾下瑕疵股權的再解讀
三、對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審視
(一) 從代位權的視角來看
(二) 資本信用向資產信用的過渡
四、債權人利益保護路徑
(一) 追加董事的擔保責任
(二) 受讓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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