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英國新公司法中“禁止篡奪公司商事機會”規(guī)則
本文選題:公司商事機會 切入點:“禁止篡奪公司商事機會”規(guī)則 出處:《政治與法律》2007年06期
【摘要】:"禁止篡奪公司商事機會"規(guī)則長期以來一直是英國公司法中關(guān)于忠誠義務(wù)最具爭議和最難理解的一部分,法院的各個判例之間常常彼此矛盾難以兼容。而為了解決這些難題并闡明這項原則,英國2006年通過的新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首次闡述了法院長久以來在普通法中堅持的觀點,即董事應(yīng)避免自身與公司利益的沖突,特別是篡奪屬于公司的財產(chǎn)、信息及商事機會。在關(guān)于如何完善和改革有關(guān)批準董事利用"公司商事機會"的程序設(shè)置上,為了避免傳統(tǒng)觀點中的僵硬和死板,新公司法認為如果有關(guān)利益沖突的事項得到了董事會成員的批準和授權(quán),則行為不會構(gòu)成違反董事義務(wù)而受到追究。
[Abstract]:The rule "forbidding usurpation of corporate commercial opportunities" has long been the most controversial and difficult part of British company law on the obligation of loyalty, and the court cases are often incompatible with each other.In order to address these problems and to clarify this principle, the new company law passed in 2006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form of statutory law, states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courts have long maintained in the common law that directors should avoid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tween themselves and the company.In particular, usurpation of property, information and commercial opportunities belonging to the company.In order to avoid the rigidity and inflexibility of traditional views on how to improve and reform the procedures for approving directors to take advantage of "corporate commercial opportunities",According to the new company law, if the issue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is approved and authorized by the board members, the act will not constitute a breach of directors' obligations and be prosecuted.
【作者單位】: 斯特拉斯克萊德大學(xué)
【分類號】:D956.1;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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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9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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