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隱名出資人的權益保護
發(fā)布時間:2017-12-06 15:14
本文關鍵詞:論隱名出資人的權益保護
【摘要】: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隱名出資行為廣泛存在,它對鼓勵投資、推動經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因隱名投資而引發(fā)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在司法實踐中,隱名出資所引發(fā)的糾紛主要包括出資瑕疵糾紛、股權轉讓糾紛、隱名出資人身份確認糾紛和投資權益歸屬糾紛。而目前我國的商事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隱名出資人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地位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201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也僅僅對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協(xié)議的效力、隱名出資人轉化為顯名股東的條件及顯名股東的股權轉讓等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立法的不完善導致隱名出資人在相應的糾紛中,權利得不到保護,利益受到侵害,極大地削弱了投資的熱情,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針對隱名出資人權益受限這一問題,筆者通過查閱案例,發(fā)現(xiàn)了隱名出資人權益受限的原因:一是隱名出資人身份不明晰、地位不明確;二是隱名出資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太少。隱名出資人的身份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議的焦點,所謂名正才能言順,只有搞清楚隱名出資人的身份,才能進一步明確他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筆者從理論界的爭論出發(fā),詳細的探析了各種學說,并結合國外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提出了隱名出資人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修正形式說。該說不同與以往的“形式說”“實質說”和“區(qū)別說”它是在形式說的基礎上,著重考量其它要件。該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在隱名出資人身份的認定上無疑是一劑良藥。隱名出資行為在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也大量存在,但是,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發(fā)達,對于此類糾紛,他們往往依靠信托來解決。目前我國雖有《信托法》,但是并沒有將其和隱名出資結合起來,致使隱名出資人在權利受損時,只能依據現(xiàn)有的法律來尋求保護。在此背景下,筆者在借鑒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前提下,將股權信托與隱名出資進行融合,提出了隱名投資股權信托制度,以此來保護隱名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平衡各方的利益。對于本文,筆者是從隱名出資人的基本情況入手,依據隱名出資人權益保護這一條主線,將文章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隱名出資人的概述。在這一章,筆者主要探討隱名出資人的概念、特征、種類及產生的原因。目前在理論界,關于隱名出資人的稱謂,不同學者有不同的主張,有主張將其稱為隱名股東,還有主張稱其為實際出資人等等。筆者根據隱名出資人的特征,通過概念之間的比較,從而論證了隱名出資人這一稱謂的準確、恰當。除此以外,本章還從三個方面詳細闡述了隱名出資人產生的原因,并結合隱名出資人的種類,明確了本文所探討的隱名出資人即為合法的隱名出資人,對于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產生的隱名出資人,本文不予討論。第二部分是隱名出資人權益保護的現(xiàn)狀。在該部分,筆者通過翻閱大量的文獻,以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幾個典型的國家為對象,注重考查了這些國家商事法律關于隱名出資人的規(guī)定。再次基礎上,筆者又立足于我國,從我國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究隱名出資人權益保護的現(xiàn)狀。其中,為了強有力體現(xiàn)隱名出資人權益保護的現(xiàn)狀,筆者借用了大量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直觀的反應出隱名出資人權益受限這一事實。同時,為了更好的保護隱名出資人的權益,根據大量的案例,筆者又探尋出隱名出資人權益受限的原因。因為只有了解隱名出資人權益受限的原因,才能對癥下藥,找出更好的保護途徑。第三部分是隱名出資人股東資格的認定。筆者在前述章節(jié)中已經詳細論述了隱名出資人的概念、特征、權益保護的現(xiàn)狀及權益受限的原因,在本章,筆者著重論述隱名出資人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在該問題的研究中,筆者仔細的分析了已存的三種學說——“形式說”“實質說”和“區(qū)別說”,明確的指出這三種學說在隱名出資人資格認定方面存在的不足。除此以外,筆者還用案例的形式介紹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認定隱名出資人身份時的不同做法,結合國外幾個國家的做法,筆者提出了“修正形式說”這一標準。第四章是隱名出資人權益的保護。在明確了隱名出資人身份的基礎上,筆者論述了隱名投資股權信托制度。針對該制度,筆者從它的概念、特征、法律關系這些基本方面出發(fā),深入淺出,詳細的介紹了隱名投資股權信托制度存在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并對該模式下隱名出資人所享有的權利進行剖析,從而為隱名出資人縫制了一件權益保護的外衣。隱名投資股權信托制度是隱名出資和股權信托的結合,筆者之所以將二者結合,根源在于隱名投資與股權信托之間存在天然的契合,二者在許多方面存在共通性,而為了論證二者的天然契合性,筆者不僅分別研究了隱名出資和股權信托,還將合伙、代理等制度與信托制度進行了比較,最終得出隱名投資股權信托制度。在文章的最后,筆者還對該制度的設計進行了闡述。筆者認為,要想很好地保護隱名出資人的權益,減少糾紛的發(fā)生,應該對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進行規(guī)范。除此以外,關于信托終止的原因及其后果的規(guī)定,筆者對隱名投資股權信托制度的終止及其后果進行了創(chuàng)設。由此,一個完整的隱名投資股權信托制度就展現(xiàn)在我們眼前。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91.91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庫 前1條
1 高耀清;;芻議隱名出資中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年09期
,本文編號:1259031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gongsifalunwen/1259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