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追責應回歸法治軌道
發(fā)布時間:2017-09-03 02:15
本文關鍵詞:錯案追責應回歸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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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法官責任的法定形式主要是憲法相關法責任和刑事責任。憲法相關法責任的立法嚴重不足,地方法院制定有關法官責任規(guī)則的隨意性,以及法官責任追究機制自查自究的特點,使地方法院的錯案追責偏離了法治的軌道。地方法院錯案追責的實踐既存在違法對裁判結果追責和錯案終身追責的過度追責問題,也存在追責不能到位的問題。讓錯案追責回歸法治的軌道,應讓法官責任制度的規(guī)則制定權回歸到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詳細規(guī)定法官責任制度的細節(jié),應放棄違反司法規(guī)律和法治原則的過度追究錯案責任的做法,應建立有效平衡司法獨立和司法監(jiān)督關系的法官自治組織和法官懲戒機構。
【作者單位】: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關鍵詞】: 法官責任 憲法相關法責任 刑事責任 錯案適用條件
【基金】:2013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法院錯案追究問題的憲法學研究”(項目編號:13BFX027)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6.2
【正文快照】: 經過多年有關錯案追責問題的討論,法律界對錯案追責的認識日漸理性,在不能直接對裁判結果追責的這個問題上已形成共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責任制意見》)第28條詳盡列舉再審改判的案件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8種情形,可以說,
本文編號:78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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